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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广宇发展:天津中绿电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办法2022-11-04  

                                            天津中绿电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经 2022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中绿电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捐赠行
为,加强公司对外捐赠事项的管理,正确履行社会责任,维护国有出资人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国务院国资委《关
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有关事项
的通知》、《关于中央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外捐赠是指公司及所属单位自愿无偿将其具有处分权的合法财产赠
予合法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慈善事业的行为。
    第三条 对外捐赠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和要求:
    (一)自愿无偿。对外捐赠后,捐赠方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自己正当的捐赠意
愿,但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
利条件,从而导致市场不公平竞争。
    (二)权责清晰。对外捐赠的资产应为公司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包括现金资
产和实物资产等。公司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特
准储备物资、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
清的财产以及其他不具处分权的财产,或者不合格、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
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捐赠行为要权责对等,严禁将企业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
    (三)量力而行。根据企业净资产总额、盈利水平、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对外
捐赠规模。盈利能力大幅下降、负债水平偏高、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负数或者大
幅减少的公司,对外捐赠规模应当进行相应压缩;资不抵债、经营亏损或者捐赠行
为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安排对外捐赠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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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诚实守信。公司及所属单位按照内部管理程序审批并已向社会公众或受
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必须严格按承诺履行,切实履行公司形象,严禁各类徐建宣传
或许诺行为。
       第四条 对外捐赠由公司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未经批准或备案不得擅自对外捐
赠。
       第五条 捐赠方可以与受赠方就捐赠财产的种类、质量、数量和用途等内容订立
捐赠协议。捐赠方捐赠财产兴建公益事业工程项目,应当与受赠方订立捐赠协议,
对工程项目的资金、建设、管理和使用作出约定。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对象
       第六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对外捐赠的对象范围主要包括:
       (一)救济性捐赠。即向受灾地区、定点扶贫地区、定点援助地区或者困难的
社会弱势群体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二)公益性捐赠。即向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等领域的节能环保类专项捐赠以
及向科教文卫体事业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公益性捐赠。
       (三)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外,出于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
步的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七条 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社
会弱势群体或个人。对公司及所属单位内部员工、与公司在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
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不得给予捐赠。
       第八条 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捐赠项目之外,公司及所属单位对外捐赠应当通过
依法成立的接受捐赠的慈善机构、其他公益性机构或政府部门进行。对于有关社会
机构、团体的摊派性捐赠,应当依法拒绝。


                              第三章   管理机构职责
       第九条 公司党委宣传部门负责公司对外捐赠统筹管理,负责审核对外捐赠项目
预算,提出预算安排建议,负责公司对外捐赠的备案、统计,履行相关报备程序。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将对外捐赠纳入全面预算管理,负责会计核算和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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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并报告年度捐赠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审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资金支出情况,协同公司证券事务部开展
信息披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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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对外捐赠事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规则》等相关制度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
序。
       第十三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对每一会计年度发生的对外捐赠,包括现金捐赠和实
物资产(按照账面净值计算价值)捐赠,按照如下标准执行:
    (一)单笔金额或累计金额在 500 万元(含)以下的,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
批通过后实施;
    (二)单笔金额或累计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上、1000 万元以下的,经公司董事会
审批同意后实施。
    (三)单笔金额或累计金额在 1000 万元(含)以上以及达到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捐
赠,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经公司股东大会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
    累计金额指每一会计年度内,公司及所属单位发生对外捐赠的总金额。对同一
主体、同一事项产生的捐赠行为,在连续 12 个月内应视为单项捐赠并累计计算。
       第十四条 公司所属单位需要对外捐赠的,应当在履行完本单位内部决策程序后,
向公司提报《对外捐赠项目立项报告》并按照本制度第十二条履行审批程序。
    立项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项目名称、实施单位、受赠对象、捐赠性质、捐
款金额、捐赠时间、项目责任人及职务、项目情况等内容。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十五条 实施对外捐赠项目时,认真核对受赠方资质;签订合同时,原则上应
使用公司对外捐赠同一合同文书。
       第十六条 实施对外捐赠项目应加强项目前期调研立项、实施过程跟踪和后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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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督促受益对象发挥捐赠的最大效益。
    实施捐赠的主办部门应督促受赠方在项目完成后 3 个月内出具项目总结报告,
单笔 50 万元(含)以上项目应开展后评估工作。项目总结报告和后评估报告应按季度
进行报备。
    第十七条 公司所属单位应于每年一、二、三季度结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按规
定格式向公司党委党建部(党委宣传部、巡察办)报送本单位上季度发生的对外捐
赠信息。每年第四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以正式公文形式通过办公系统向
公司党委宣传部门报送本单位对外捐赠情况。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十八条 对外捐赠支出应当按照国家和公司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
处理。
    第十九条 实际发生的捐赠支出,应当依据受赠方出具的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捐
赠收据或捐赠资产交接清单确认。
    第二十条 对外捐赠应当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申报纳税扣除。


                            第七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一条 公司所属单位承办捐赠项目的有关部门有责任负责监督受捐方按
捐赠约定使用捐赠财产,出现不相符或改变定向捐赠资金用途时,应及时报公司党
建工作部门,并按原捐赠决策程序重新决策,办理相关事宜。
    第二十二条 严禁以任何名目、任何形式以党费、工会经费等专项费用实施对外
捐赠款项的支出。
    第二十三条 公司通过巡察、纪检、内部审计、中介机构审计、不定期检查或抽
查等多种方式对对外捐赠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找对外捐赠事项在决策程序、预算
安排、项目实施和财务处理等方面上存在的问题,对未按规定程序决策、为及时履
行批准或备案手续、未实行预算管理、未及时报送信息等不规范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并督促认真整改。
    第二十四条 对未执行办规定而擅自进行捐赠、以权谋私、转移资产、违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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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将企业的资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等违规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
后果的,公司纪委将视情节轻重,依规依纪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
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天津中绿电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属单位。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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