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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广宇发展:天津中绿电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3-03-04  

                        证券代码:000537            证券简称:广宇发展       公告编号:2023-014



                    天津中绿电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的召开方式:天津中绿电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
市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
    2.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2023年3月3日15:00。
    3.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3月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3月3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3月3日9:15至2023年3月3日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会议召开的地点:北京景山酒店一层会议室(北京市东城区沙滩北街31号)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023年2月16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董事9票赞成,0票反对,0票
弃权。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粘建军先生
    7.公司于2023年2月16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位股东。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
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3 人,代表股份 1,444,869,756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77.576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1,419,109,637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76.193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1 人,代表股份 25,760,11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3831%。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2 人,代表股份 26,960,119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1.447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200,000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0.0644%。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1 人,代表股份 25,760,11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1.3831%。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
分析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44,445,25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06%;反对
424,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9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535,61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4255%;反对
424,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5745%;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
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44,445,25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06%;反对
424,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9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535,61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4255%;反对
424,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5745%;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汪华、薛祯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以及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及做出的决议
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天津中绿电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中绿电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天津中绿电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3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