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云南白药: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2019-04-26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作为贵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本次指派伍志旭、李泽春律师出席贵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大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
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现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
司《章程》的规定,就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及公开披露的信息,表明贵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9 年 3 月 20 日召开了会议,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于 2019
年 3 月 22 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9年4月25日9:30在昆明市呈贡区云南白药街
3686号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召开,会议召开时间与通知公告时间间隔20
天以上,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也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王明辉先生主持,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经本所律师审查,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理 人 共 104 名 ,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为
727,797,828 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 69.8865%。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6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641,123,626 股,占
贵公司股本总额的 61.5636%;出席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 18 名,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数为 86,674,202 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 8.3229%;本次股东大会持股 5%
以下中小投资者共 100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93,073,200 股,占贵公司股
本总额的 8.9373%,其资格均合法有效。此外,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也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了《关于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
告的议案》、《关于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2018年度财务决
算报告的议案》、《关于2018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18年度利润
分配预案的议案》、《关于聘请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9年度审计机构(含内部控制审计)的议案》共六个议案,并以现场记名投票
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结果均以符合贵公司章程规定的票数同意
通过了前述议案。

    四、结论意见

    根据以上事实和文件资料,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出席会议的股东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
的规定,所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的签字盖章页)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伍志旭




                                        经办律师:       伍志旭




                                                         李泽春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