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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云南白药: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3-03-31  

                        股票代码:000538        股票简称:云南白药          公告编号:2023-13



                     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重要提示: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23 年 3 月 29 日召
开第十届董事会 2023 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具体情况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情况
    (一)变更原因
    财政部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财
会〔2021〕35 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 15 号”),规定了“关于企业
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
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关于亏损合同的判
断”等内容。
    财政部于 2022 年 12 月 13 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财
会〔2022〕31 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 16 号”),规定了“关于单项交
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
“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
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
会计处理”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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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上述会计准则解释有关要求,公司需对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
相应调整。
    (二)变更日期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
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
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
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
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
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
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公司根据财政部上述相关准则及通知规定,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并按以上文件规定的生效日期开始执行上述会计准则,其中“关于单项交易
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自
2022 年度提前执行。
    (三)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
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
相关规定。
    (四)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上述通知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他
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
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
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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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1、根据准则解释第 15 号的要求,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
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
       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
产品对外销售(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
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
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
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
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规定的应
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
为相关资产。
       测试固定资产可否正常运转而发生的支出属于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
状态前的必要支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4 号——固定资产》的有关
规定,计入该固定资产成本。
       (2)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
       通过内部结算中心、财务公司等对母公司及成员单位资金实行集中统一
管理的列报进行了规范。
       (3)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第八条第三款规定,亏损合同,
是指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超过预期经济利益的合同。其中,
“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应当反映退出该合同的最低净成本,即
履行该合同的成本与未能履行该合同而发生的补偿或处罚两者之间的较低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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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履行该合同的成本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
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其中,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
料等;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包括用于履行合同的固定资
产的折旧费用分摊金额等。
     2、根据准则解释第 16 号的要求,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
豁免的会计处理
    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
额 (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
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
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
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以下简称适用本解释的“单项交易”),
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
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单项交易因
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
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
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2)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
计处理
    对于企业(指发行方,下同)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
报》 等规定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如分类为权益工具的永续债等),相
关股利支出按照税收政策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企业应当在确
认应付股利时,确认与股利相关的所得税影响。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通常与
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更为直接相关,企业应当按照与过去产
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时所采用的会计处理相一致的方式,将股利的


                                 4/6
所得税影响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项目(含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对于所分
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产生损益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
当期损益;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确认在所有者权益中的交易或事项,
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
    (3)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
会计处理
    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其成为以权益
结算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企业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当日的公允价
值计量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将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同时终止确
认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认的负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
损益。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修改发生在等待期结束后的情形。
    如果由于修改延长或缩短了等待期,企业应当按照修改后的等待期进行
上述会计处理(无需考虑不利修改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如果企业取消一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授予一项以权益结算的股份
支付,并在授予权益工具日认定其是用来替代已取消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
付(因未满足可行权条件而被取消的除外)的,适用本解释的上述规定。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变更
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
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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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此公告




                 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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