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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云南白药:关于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2023-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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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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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eijing DeHeng Law Offices (KunM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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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作为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本次指派伍志旭律师、杨杰群律师出席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
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现根据《公司法》《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的相关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及公开披露的信息,表明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3 年
3 月 29 日召开了会议,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于 2023 年 3 月
31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站等媒体刊登了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3 年 5 月 9 日 9:30 在昆明市呈贡区云南白药街 3686 号
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白药空间二楼宝相厅召开,会议召开时间与通知公告
时间间隔 20 天以上,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也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董明先生(代行董事长职责)主持,符合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27 名,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数为 1,127,331,726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62.7389%。其中,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76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924,731,124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51.4637%;出席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 51 名,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202,600,602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11.2752%;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共 322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83,074,480 股,占公司股
本总额的 4.6233%,其资格均合法有效。此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
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了《关于 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
报告的议案》《关于 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 2022 年度财务决算
报告的议案》《关于 2022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
案的议案》《关于 2023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关于续聘公司 2023 年度审计
机构(含内部控制审计)的议案》共七项议案,并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结果均以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票数同意通过了以上
议案。

    四、结论意见

    根据以上事实和文件资料,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出席会议的股东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所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伍志旭




                                     经办律师:        伍志旭




                                                       杨杰群




                                                  二〇二三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