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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天城投:2015-2017年股东回报规划2015-04-10  

						                   中天城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2017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中天城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实现自身快速发展的同

时,积极履行公众公司的社会责任,高度重视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为股东提

供投资回报,是公司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也是公司存在的终极目的。现金分红

是实现股东投资回报的重要形式之一,公司历来极为重视。根据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

[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中天城

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制订了 2015-2017 年股东

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订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的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的经营发展实际、股东

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

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和机制,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制订本规划的原则

    本规划的制订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关利润分配规定的

前提下,充分考虑和听取独立董事、监事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意见,根据现实
的经营发展和资金需求状况平衡公司短期利益和长期发展,保证公司利润分配

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2015-2017 年股东回报规划

    1、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

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且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2、未来三年(2015-2017 年)在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期末余额为正、当期

可分配利润为正且公司现金流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的情况下,

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

    3、未来三年(2015-2017 年)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

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未来三年(2015-2017 年)公司以现金方式累

计分配的利润原则上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公司目前发展阶段属于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未来三年

(2015-2017 年)每年现金分红在当年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不低于 20%。

    4、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增加股票股利方式分

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且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

国家相关法规的规定。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公司具备现金分红能力,在

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四、本规划的决策机制

    (一)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结合公司的盈利情况、经营发展规

划、股东回报、资金需求情况、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并依

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出,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独

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公司详细记录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预

案的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

内容,并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三)董事会提出的分红预案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对利润分

配预案进行审议时,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

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利润分配方案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同意。公司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

大会的权利,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

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四)公司会计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

时除现场会议外,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五)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分红政策

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细论证与说明原因,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

调整应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六)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分红政策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五、本规划的生效机制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中天城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