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中天城投: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6-01-28  

						证券代码:000540           证券简称:中天城投      公告编号:临 2016-07




                   中天城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5]3133 号文核准,中天城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以非
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控股股东金世旗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
世旗控股”)发行 304,259,634 股人民币普通股,每股发行价格 9.86 元,募集
资金总额 2,999,999,991.24 元,扣除发行费用 22,704,259.63 元,募集资金净
额为 2,977,295,731.61 元。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该项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并经信永中和会计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出具了 XYZH/2016CDA30001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
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
证券”或“丙方”)与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明支行、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无锡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贵阳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
协议》内容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
不存在重大差异。

       本次签署三方监管协议下的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为: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明支行                10510120060001415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851010010122809574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        37010157400025663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                120903997010608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                7471110182600079612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在上述五家银行分别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专户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1、公司在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明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
10510120060001415,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专户余额为 500,000,000.00 元。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将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的,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其他有
息负债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在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
851010010122809574,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专户余额为 1,500,000,000.00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将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的,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其
他有息负债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
户,账号为 37010157400025663,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专户余额为
400,000,000.00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将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的,用于偿
还银行贷款及其他有息负债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4、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
120903997010608,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专户余额为 200,000,000.00 元。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将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的,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其他有
息负债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5、公司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
7471110182600079612,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专户余额为 379,999,991.24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将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的,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其
他有息负债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
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
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
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程从云、刘晴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
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
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
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
集资金总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
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
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
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
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
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
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中天城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