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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天城投: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2016-02-26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天城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编号:Z22531000

申报时间:       2016 年 2 月 25 日



       一、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

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工作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

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 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主要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开国
联系人                                程从云、刘 晴
联系电话                              0755—25869802、25860580
其他



       三、 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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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况                                 内容
上市公司名称                     中天城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000540
注册资本                         468307.5099 万元
注册地址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中天路 3 号
主要办公地址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中天路 3 号 201 中心
法定代表人                       罗玉平
实际控制人                       罗玉平
联系人                           谭忠游
联系电话                         0851-86988177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非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14-12-08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14-12-17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保荐代表人                       程从云、刘晴
其他                             ---




       四、 保荐工作概述


       本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在发行人发股票并上市后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

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

源的制度;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

的内控制度;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

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4、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


                                       2
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5、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6、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五、 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事        项                        说      明
                无                               ---



       六、 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本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

相关规定、保荐协议约定的方式,积极配合保荐工作,按相关规定及协议约定及

时通报相关信息、将相关文件送交保荐机构。


       七、 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
评价
    发行人 2014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聘请的律师事务所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

所,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为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参与本

次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中,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均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

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积极配合保荐工作,及时通报相关信息、将相

关文件送交保荐机构,参与相关问题的讨论、协商并发表意见。


       八、 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

的其他文件进行了审阅,认为发行人的信息披露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相关规定。



       九、 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3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认为发行人

2014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相关规定。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累计使用募集资 金

2,638,562,654.86 元,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 500.34 元(利息收入),本次非公

开发行股票募集的资金已全部使用完毕。



     十、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申 报 事 项                                       说      明
1、持续督导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对保荐
机构或其保荐的发行人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                           无
及整改情况
2、发行人 2015 年年度报告基本情况             2015 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15,386,094,716
                                              .52 元,同比增长 35.07%;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东的净利润 2,606,776,304.48 元,同比增长
                                              62.56% 。
3、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业绩情况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证券上市后不存在当年
                                              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 50%以上情况。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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