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天城投: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50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6-09-20
中天城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 50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
《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本人作为中天城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向本人提交的相关资料,基
于本人的独立判断,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 50 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核,发
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子公司贵阳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拟参与中融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增资的议案。
公司就关于本次交易与我们进行了事前沟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审阅了
全资子公司贵阳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本次拟参与认购中融人寿增发股份并签订相
关协议的文件,本次事项的相关决策程序和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交易定价遵循公平合理的定价原则,
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体现了诚信、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
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认为本次交易方案合理、切实可行,
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据此,作为公
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交易事项。
二、关于子公司联合铜箔(惠州)有限公司拟参与中融人寿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增资的议案。
公司就关于本次交易与我们进行了事前沟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审阅了
全资子公司联合铜箔(惠州)有限公司本次拟参与认购中融人寿增发股份并签
订相关协议的文件,本次事项的相关决策程序和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交易定价遵循公平合理的定价
原则,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体现了诚信、公平、公正的原则,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认为本次交易方案合理、切实可
行,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据此,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交易事项。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 50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胡北忠 吴俐敏
宋 蓉 王 强
2016 年 9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