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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天城投: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2016-12-01  

						                     中天城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根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
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中天城投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任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如下:
    (一)上市公司不存在《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中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上市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资产购买方,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
理人员、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控
制的机构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
最近三年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情况。故公司不存在《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中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情形。
    (二)交易对方不存在《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中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经交易对方清华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华控股”)确认,清华控股及
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清华控股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机构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最近
三年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故交易对方不存在《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中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情形。
    (三)其他参与方不存在《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中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经独立财务顾问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顾问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审
计机构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估值机构深圳怀新企业投资顾
问股份有限公司等参与方确认,各参与方及其经办人员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资产重
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最近三年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作出
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也未涉及任何与经济纠纷有关
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故上述各参与方及其经办人员不存在《暂行规定》第十
三条规定中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特此说明。
(此页无正文,为《中天城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是否存在
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
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之盖章页)




                                       中天城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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