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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天城投: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2017-01-05  

						证券代码:000540           证券简称:中天城投       公告编号:临 2017-07



                    中天城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2014 年 9 月 3 日,中天城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城投”或

“公司”)收到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签发的《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法律

文书,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原告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

与被告中天城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珠海国恒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出资

纠纷一案。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4 年 9 月 4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

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中天城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4-43)。

    2016 年 1 月 5 日,公司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

鲁商终字第 427 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上诉人天同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主张被上诉人中天城投公司抽逃出资,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山东
省高级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6 年 1 月 7 日在《中国证券

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中天城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

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6-01)。

    2017 年 1 月 3 日,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6)最高法民申 1551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天同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的再审申请。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本案诉讼有关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泉城路 101 号珍珠泉大厦 1006 室

    代表人:钱炜,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组长

    委托代理人:颜丙新,山东美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齐玉龙,山东美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解红,山东美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被申请人):中天城投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贵阳市观山湖区中天路 3 号

    法定代表人:罗玉平

    委托代理人:徐岳丽,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段竞晖,贵州公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邓证引,中天城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周志平,贵州公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一审第三人):珠海国恒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吉大海滨南路金海大厦 5 楼

    (二)本案诉讼事由

    上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天同公司”)与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被申请人)中

天城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一审第三人)珠海国恒利实业发展有

限公司出资纠纷一案,天同公司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被

告抽逃 2003 年 6 月 23 日对天同公司增资或是虚假出资。



    三、本案诉讼审理判决情况

    (一)一审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天同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主张公司前身世纪中天公司虚假出资及抽逃出资的请求,并无事实和法律

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具体判决情况如下:驳回原告天同证券有

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100 元,由原告天同证券有限公司负担。

    天同公司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济南初字第 102 号民事

判决,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二审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原审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
民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天同公司主张中天城投公司

抽逃出资,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

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 100 元,由上诉人天同证券有限公司负担。

    天同公司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鲁商终字第 427 号民事判决,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作出如下裁定:驳回天同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破产管理人的再审申请。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判决为终审判决,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未产生影响,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最高法民申 1551

号)。
特此公告。




             中天城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