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天城投:关于中融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中国保监会关于解除中融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管措施的通知》的公告2017-01-17
证券代码:000540 证券简称:中天城投 公告编号:临 2017-15
关于中融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收到《中国保监会关于解除中融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监管措施的通知》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7 年 1 月 16 日,中融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融人寿”)
收到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中国保监会关于
解除中融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管措施的通知》(保监人身险〔2017〕10 号),
解除中国保监会监管函(监管函〔2016〕2 号)对中融人寿采取的监管措施。
一、基本情况
(一)2016 年 1 月 7 日,中融人寿收到中国保监会出具的《中国保监会监
管函》(监管函〔2016〕2 号),主要内容如下:
鉴于中融人寿 2015 年 3 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15.95%,偿付能力溢
额-23.49 亿元,属于偿付能力不足类公司,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对中融人寿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1.责令中融人寿自 2016 年 1 月 18 日起停止开展新业务。续期业务不受
此限制。
2.自本监管函下发之日起,暂停中融人寿增设分支机构。
(二)目前,公司子公司贵阳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联合铜箔(惠州)有限
公司合计持有中融人寿 36.36%的股份。
(三)2017 年 1 月 16 日,中融人寿收到中国保监会《中国保监会关于解
除中融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管措施的通知》(保监人身险〔2017〕10 号),
主要内容如下:
鉴于中融人寿于 2016 年 11 月完成增资 40 亿元,增资后核心偿付能力充
足率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 134.49%,偿付能力重新达标。依据有关监管规
定,中国保监会决定自本通知发文之日起,解除中国保监会监管函(监管函
〔2016〕2 号)对中融人寿采取的监管措施。
中融人寿应高度重视偿付能力管理工作,牢固树立偿付能力底线思维。积
极调整业务结构,合理确定业务规模,加强偿付能力动态管理,做好预测分析
和资本规划,健全资本补充机制,确保偿付能力持续充足。
二、 备查文件
(一)《中国保监会监管函》(监管函〔2016〕2 号);
(二)《中国保监会关于解除中融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管措施的通知》
(保监人身险〔2017〕10 号)。
特此公告。
中天城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