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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天城投:关于中融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中国保监会关于解除中融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管措施的通知》的公告2017-01-17  

						证券代码:000540           证券简称:中天城投      公告编号:临 2017-15



                   关于中融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收到《中国保监会关于解除中融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监管措施的通知》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7 年 1 月 16 日,中融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融人寿”)

收到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中国保监会关于

解除中融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管措施的通知》(保监人身险〔2017〕10 号),

解除中国保监会监管函(监管函〔2016〕2 号)对中融人寿采取的监管措施。



     一、基本情况

    (一)2016 年 1 月 7 日,中融人寿收到中国保监会出具的《中国保监会监

管函》(监管函〔2016〕2 号),主要内容如下:

     鉴于中融人寿 2015 年 3 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15.95%,偿付能力溢
额-23.49 亿元,属于偿付能力不足类公司,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对中融人寿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1.责令中融人寿自 2016 年 1 月 18 日起停止开展新业务。续期业务不受

此限制。

     2.自本监管函下发之日起,暂停中融人寿增设分支机构。

    (二)目前,公司子公司贵阳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联合铜箔(惠州)有限

公司合计持有中融人寿 36.36%的股份。

    (三)2017 年 1 月 16 日,中融人寿收到中国保监会《中国保监会关于解

除中融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管措施的通知》(保监人身险〔2017〕10 号),

主要内容如下:

    鉴于中融人寿于 2016 年 11 月完成增资 40 亿元,增资后核心偿付能力充

足率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 134.49%,偿付能力重新达标。依据有关监管规

定,中国保监会决定自本通知发文之日起,解除中国保监会监管函(监管函

〔2016〕2 号)对中融人寿采取的监管措施。

    中融人寿应高度重视偿付能力管理工作,牢固树立偿付能力底线思维。积

极调整业务结构,合理确定业务规模,加强偿付能力动态管理,做好预测分析

和资本规划,健全资本补充机制,确保偿付能力持续充足。



    二、 备查文件

   (一)《中国保监会监管函》(监管函〔2016〕2 号);

   (二)《中国保监会关于解除中融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管措施的通知》
(保监人身险〔2017〕10 号)。



    特此公告。



                           中天城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