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天城投:关于拟注册和发行不超过人民币30亿元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的公告2017-03-14
证券代码:000540 证券简称:中天城投 公告编号:临 2017-32
关于拟注册和发行不超过人民币 30 亿元
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为进一步拓宽公司融资渠道,满足公司经营发展需要,优化公司债务结构,
降低财务成本,促进公司可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
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中天城投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 年 2 月 4 日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拟注册和发行不超过人民币 20 亿元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的议
案》,决定拟向中国银行间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发行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20 亿元
(含 20 亿元)的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定向工具”)。有关具
体内容详见 2016 年 2 月 6 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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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日报》与巨潮资讯网公司公告《关于拟注册和发行不超过人民币 30 亿元
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的公告》。
2016 年 2 月 26 日,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拟注册和发行
不超过人民币 20 亿元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的议案》。
为进一步改善公司债务结构、降低融资成本,根据市场情况,公司拟将公
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原确定的定向工具发行方案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将定向工具发行规模由“不超过人民币 20 亿元(含 20 亿元)”调整为“不
超过人民币 30 亿元(含 30 亿元)”,将定向工具募集资金用途由“用于公司
调整债务结构、补充流动资金、偿还银行贷款、项目投资建设等符合国家法律
法规及政策要求的企业经营活动”调整为“用于偿还有息负债及项目建设”。
调整后定向工具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拟发行定向工具情况的概述
1、发行人:中天城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发行规模:拟注册规模为不超过人民币 30 亿元(含 30 亿元),具体发
行规模将以公司在中国银行间交易商协会注册的金额为准;
3、发行期限:拟注册的定向工具的期限不超过 5 年(含 5 年);具体发行
期限将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以及市场情况确定;
4、发行利率:本次发行利率按照市场情况确定;
5、募集资金用途:用于偿还有息负债及项目建设;
6、发行日期: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在中国银行间交易商协会注册有效
期内一次性或分期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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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发行对象: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购
买者除外);
8、决议有效期:本次发行定向工具事宜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相关
决议在本次发行定向工具的注册及存续有效期内持续有效。
二、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事宜
(一)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监管
部门的有关规定和政策及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确定向中国银行间交易商协会申
请发行定向工具的注册金额及发行期限。
(二)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层全权处理与本次定向工具
发行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在可发行的额度范围内,根据公司需要及市场条件决定具体的发行方
案、是否分期发行及发行期数、募集资金的具体安排、每次发行的具体条件以
及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及(或)修改每次实际发行的数量、金额、发
行价格、利率或其确定方式、发行地点、发行时机、期限、评级安排、担保事
项、发行时间、发行对象、发行方式、募集资金的具体用途、发行配售安排、
承销安排、本金兑付、利息支付安排以及相关信息披露等与发行相关的一切事
宜;
(2)根据本次定向工具发行的实际需要,聘请中介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承
销机构、评级机构、律师事务所等,并谈判、签署及修订相关合同或协议;
(3)如监管政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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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必须由公司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可依据监管部门的意见对每次发
行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的调整;
(4)具体处理与每次定向工具发行有关的事务,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并办
理与每次定向工具发行有关的申请、注册或备案以及上市等所有必要手续及其
他相关事宜;
(5)办理与本次定向工具发行相关的、且上述未提及的其他事宜;
(三)上述授权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拟注册和发行不超过人
民币 30 亿元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
止。
三、本次定向工具发行履行的公司内部审批程序
本次定向工具的发行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 60 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
交公司 2017 年第 2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报中国银行间交易商协会批准
发行注册后实施。
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披露本次定向工具的发行情况。
特此公告。
中天城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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