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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天金融: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09-19  

						证券代码:000540          证券简称:中天金融       公告编号:临 2018-105




                     中天金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 4 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8 年 9 月 18 日下午 2: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8 年 9 月 17 日至 2018 年 9 月 18 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8 年 9 月 18 日交

易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00—3: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8 年 9 月 17 日下午

3:00 至 2018 年 9 月 18 日下午 3: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股权登记日:2018 年 9 月 13 日

    2.召开地点: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中天路 3 号公司会议室。

    3.表决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罗玉平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146 人,代表股份数 3,391,061,711

股,占股权登记日 2018 年 9 月 13 日公司总股本 7,005,254,679 股的 48.4074%。

其中: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7 人,代表股份数

3,342,754,463 股,占股权登记日 2018 年 9 月 13 日公司总股本 7,005,254,679

股的 47.7178%。其中,关联股东公司控股股东金世旗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回避表决。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39 人,代表股份数 48,307,248 股,占股权登记日
2018 年 9 月 13 日公司总股本 7,005,254,679 股的 0.6896%。

       参加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共 144 人,代表股份数 378,145,345 股,占股权登

记日 2018 年 9 月 13 日公司总股本 7,005,254,679 股的 5.3980%。

       2.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参加了会

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

过了全部议案。

       (一)关于调整公司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A、表决情况:同意 379,900,49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571%;反对 543,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29%;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77,601,74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8562%;反对 543,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3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B、表决结果:同意票数超过有效表决权数的1/2,该议案审议通过。同意

根据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公司将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进行如下

调整:因中天城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集团”)业务需要,城投集

团及其下属子公司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之间发生租赁、物业管理、业务接待等

日常业务往来;2018 年预计发生总金额不超过6,113.11万元。同时,城投集
团及其下属子公司与公司子公司中融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天国富证券有

限公司可能发生保险产品交易及证券承销、财务顾问等金融服务。由于实际情

况无法预计,交易量难以估计,本类别关联交易以实际发生数为准。

    关联股东公司控股股东金世旗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对本议案进行回避

表决。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孟文翔、王凤。

   (三)结论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

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

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2018 年第 4 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天金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 4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中天金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9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