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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天金融: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0-07-30  

						证券代码:000540         证券简称:中天金融      公告编号:临 2020-47



                    中天金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0 年 7 月 29 日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0 年 7 月 29 日交

易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0 年 7 月 29 日 9:15

—15:00。
    (3)股权登记日:2020 年 7 月 24 日

    2.召开地点: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中天路 3 号 201 中心公司会议室。

    3.表决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罗玉平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总体情况:

    截至股权登记日 2020 年 7 月 24 日,公司的总股本为 7,005,254,679 股,

除已回购股份 31,810,756 股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6,973,443,923 股;参加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表 决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表 共 34 人 ,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3,443,480,99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9.1557%(百分比按照四舍五入的方式保

留小数点后四位,下同),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3799%;其中,现场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409,587,33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8.6719%,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8939%;参加网络投票股东共 3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3,893,658 股,占

公司总股本的 0.4838%,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860%。

    参加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共 33 人,代表股份数 361,728,556 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 5.1637%,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872%。
    2.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参加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

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选举余传利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A、表决情况:同意 3,443,088,34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86%;反对 306,7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9%;弃

权 85,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2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61,335,90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8915%;反对 306,7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48%;弃权 85,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37%。

    B、表决结果:同意票数超过有效表决权数的 1/2,该议案审议通过。同意

选举余传利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至第八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独立董事胡北忠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生效。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王凤、何敏。

    (三)结论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

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

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天金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天金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