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中原环保: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2018-12-13  

						证券代码:000544               证券简称:中原环保             公告编号:2018-75




                         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12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

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

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

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购本公司的股份:                        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

他公司合并;                            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

工;                                    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

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

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

                            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

                            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

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 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

进行:                      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

易方式;                    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方式。                      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
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 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

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

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第(五)项、第(六)项的原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 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 会会议决议。

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 (三)项、第(五)项、第(六)

工。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

                             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由 7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

副董事长 1 人。              副董事长 1 人。
除上述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做修订。


特此公告。




                         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