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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湖南投资:独立董事对《关于将公司自有商铺从存货转入投资性房地产的议案》的独立意见2010-04-23  

						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关于将公司自有商铺从存货转入投资性房地产的议案》的

    独 立 意 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指导意见》、《公司章程》

    和《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湖南投资的独立董事在仔细阅读了公

    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并就有关情况进行询问后,对《关于将公司自有商铺从存货转入

    投资性房地产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控股子公司——长沙中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位于新外滩商场的自有商

    铺 对外出租,面积为10,255.56平方米,账面价值为29,955,013.29元,我们认为公

    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的规定,将该部分自有商铺从“存

    货”转入“投资性房地产”会计科目,采用成本模式计量核算是符合公司和股东利益

    的。

    独立董事签名:刘定华、王颖梅、谭晓雨

    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