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关于将公司自有商铺从存货转入投资性房地产的议案》的 独 立 意 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指导意见》、《公司章程》 和《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湖南投资的独立董事在仔细阅读了公 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并就有关情况进行询问后,对《关于将公司自有商铺从存货转入 投资性房地产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控股子公司——长沙中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位于新外滩商场的自有商 铺 对外出租,面积为10,255.56平方米,账面价值为29,955,013.29元,我们认为公 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的规定,将该部分自有商铺从“存 货”转入“投资性房地产”会计科目,采用成本模式计量核算是符合公司和股东利益 的。 独立董事签名:刘定华、王颖梅、谭晓雨 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