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关于公司将无法支付款项转营业外收入的议案》的 独 立 意 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指导意见》、《公司章程》 和《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湖南投资的独立董事在仔细阅读了公 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并就有关情况进行询问后,对《关于公司将无法支付款项转营业 外收入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为保证公司财务信息的公允、真实、完整,公司对应付款项进行了全面的清理, 经查部分应付款项对方单位已经工商注销不存在,有的一直未与公司联系,鉴于时间 超过5 年以上,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公司将无法支付的款项6,790,125.37 元 予以核销,按规定转入“营业外收入”会计科目处理,本次核销将增加2009 年度损 益。 鉴于以上原因,我们认为将无法支付款项6,790,125.37元予以核销,按规定转入 “营业外收入”会计科目处理是符合公司和股东利益的。 独立董事签名:刘定华、王颖梅、谭晓雨 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