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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湖南投资:独立董事对《关于核销公司部分资产的议案》的独立意见2010-04-23  

						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关于核销公司部分资产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指导意见》、《公司章程》
和《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湖南投资的独立董事在仔细阅读了公
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并就有关情况进行询问后,对《关于核销公司部分资产的议案》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为保证公司财务信息的公允、真实、完整,公司对部分其他应收款、长期投资共
计 34,762,286.73 元资产作核销处理。此次核销的相关资产是公司多年前遗留下来
的,均通过清算确认无法收回,同时,此次核销的34,762,286.73 元资产已于以前年
度或报告期全额提取相应减值准备,本次核销对公司本年度损益不造成影响。
鉴于以上原因,我们认为公司核销部分资产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账务核算相关规
定。
独立董事签名:刘定华、王颖梅、谭晓雨
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