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投资: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0-05-14
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九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以及湖南
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崇民”)签订的《委托协议》,崇民律师出席了公司2009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出具法律意
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崇民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
括但不限于:
1、公司章程;
2、公司2010 年4 月22 日第二次董事会决议;
3、公司2010 年4 月22 日第二次董事会会议记录;
4、 公司2010 年4 月24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的2010 年度第
二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和召开200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5、公司2009 年年度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6、公司2009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崇民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2
其他文件一并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并予以公告。
崇民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2009 年年度股东
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其他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2010 年4 月22 日第二次董事会决议,公司于2010 年
4 月24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
讯网站(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2009 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通知。2010 年5 月14 日,公司在湖南长沙君逸康年大酒店会议室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 人,
共代表公司股份15162554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0.37%。
崇民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我国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 人,股东本人出
席的均出示了本人的身份证明和持股凭证,股东代理人出席的均出示
了授权委托书及本人的身份证明和持股凭证。
经验证,上述人员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其与会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新提案的提出事宜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公司董事会提出的《公司2009 年度董
事会工作报告》、《公司200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关于修改〈公司3
章程〉的议案》等八项议案。与会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了表决,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崇民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
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和《公司法》、《证券法》的规定,
其中《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表决票数达到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的绝对多数,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崇民律师认为,公司200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李德文
(签 名)
田云峰
(签 名)
二0 一0 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