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投资:独立董事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2010-07-30
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控股股东
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
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我们作为湖南投资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及
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了解和核查:
一、有关情况说明:
1、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将资金直
接或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情形。
2、截止报告期末,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的情形。
3、另外,截止报告期末,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广西桂林正翰辐照中心有
限责任公司担保2,600万元,占公司报告期末未经审计净资产的1.87%。
二、独立意见:
1、公司严格执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
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文件规定,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
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关
联方使用的情形。
2、除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外,公司不存在为公司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
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公司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的情
形;也不存在与《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
相违背的担保事项。上述对外担保均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刘定华 王颖梅 谭晓雨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