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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湖南投资:独立董事意见2010-12-13  

						独立董事意见

    2010 年12月8日,湖南投资2010年度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长沙中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售土地使用权的议案》,长沙中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湖南中海投资有限公司协商后拟以人民币8600万元转让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东路439号土地使用权。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人作为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该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仔细阅读了相关材料,现就上述投资行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土地出售,可有效规避政策调控带来的投资风险,还将为公司带来一定的现金流,能提高公司的营业收入和盈利状况,对保持公司持续稳定的发展产生积极的作用,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2、本次交易聘请的资产评估公司具有独立性,能够胜任本次的审计及评估工作;资产评估公司采用的评估方法适当,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结论合理,能够客观的该土地的实际情况;

    3、本次股权出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交易价格公允,交易公平合理,没有损害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董事会召开董事会会议及作出决议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独立董事签字:刘定华、王颖梅、谭晓雨

    二○一○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