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关于支付大托互通及黑石铺大桥亮化工程款项的议案》的 独立意见 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作为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对公司 向长沙市国道绕城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支付大托互通及黑石铺大桥亮化工程款 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上述关联交易已获得公司董事会批准,关联董事在董事会上履行了回 避表决义务。根据《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上述关联交易无需获得股东大会的批 准。为此,我们认为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述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是合法 合规的。 二、公司与长沙市国道绕城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进行上述关联交易是在公 开、公平、互利的基础上进行的,交易价格按照市场化原则确定,符合公司及全 体股东的最大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说明。 独立董事签名:王颖梅 刘定华 谭晓雨 二○一一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