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投资:201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1-07-27
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一年度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以及湖南
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崇民”)签订的《委托协议》,崇民律师出席了公司 2011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出
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崇民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
括但不限于:
1、公司章程;
2、公司 2011 年 7 月 8 日第三次董事会决议;
3、公司 2011 年 7 月 8 日第三次董事会会议记录;
4、公司 2011 年 7 月 12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巨潮网络(www.cninfo.com.cn)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和
召开 2011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5、公司 2011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
资料;
6、公司 2011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崇民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
其他文件一并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并予以公告。
崇民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2011 年度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其他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 2011 年 7 月 8 日第三次董事会决议,公司于 2011 年 7
月 12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刊登了关于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2011 年 7 月 27 日,公司在湖南长沙君逸
康年大酒店五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共 2 人,共代表公司股份 151425240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30.33%。
崇民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我国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人,股东本人出
席的均出示了本人的身份证明和持股凭证,股东代理人出席的均出示
了授权委托书及本人的身份证明和持股凭证。
经验证,上述人员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其与会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新提案的提出事宜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公司董事会提出的《关于发行短期融资
券的议案》。与会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了表决,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崇民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
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和《公司法》、《证券法》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崇民律师认为,公司 2011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李德文
律 师:李德文
律 师:田云峰
2011 年 7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