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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湖南投资:独立董事意见2011-12-01  

						                           独立董事意见

     2011 年 11 月 30 日,湖南投资 2011 年度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出售土地使用权的议案》,公司与湖南省机场扩建工程建设指挥部协商后
拟以人民币 1705 万元转让长国用(2007)第 0017 号长沙县黄花镇高岸村 70.84
亩土地中 31 亩土地使用权。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人作为湖
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该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仔细阅读了
相关材料,现就上述投资行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土地出售是为了满足城市建设规划的需求,又可有效规避政策
调控带来的投资风险,还将为公司带来一定的现金流,能提高公司的营业收入和
盈利状况,对保持公司持续稳定的发展产生积极的作用,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2、本次交易聘请的资产评估公司具有独立性,能够胜任本次的审计及评估
工作;资产评估公司采用的评估方法适当,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结论合理,能够
客观的该土地的实际情况;
     3、本次股权出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交易
价格公允,交易公平合理,没有损害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交易不构
成关联交易。董事会召开董事会会议及作出决议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独立董事:刘定华、王颖梅、谭晓雨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