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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湖南投资:2012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2-09-03  

						                    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二年度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以及湖南

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崇民”)签订的《委托协议》,崇民律师出席了公司 2012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出

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崇民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

括但不限于:

    1、公司章程;

    2、公司 2012 年 8 月 15 日第四次董事会决议;

    3、公司 2012 年 8 月 15 日第四次董事会会议记录;

    4、公司 2012 年 8 月 17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的董事会决议公

告和召开 2012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5、公司 2012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

资料;

    6、公司 2012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崇民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

其他文件一并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并予以公告。

    崇民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2012 年度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其他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 2012 年 8 月 15 日第四次董事会决议,公司于 2012 年

8 月 17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刊登了关

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2012 年 9 月 3 日,公司在湖南长沙君

逸康年大酒店十三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人,共代表公司股份 151345840 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 30.32%。

    崇民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我国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人,股东本人出

席的均出示了本人的身份证明和持股凭证,股东代理人出席的均出示

了授权委托书及本人的身份证明和持股凭证。

    经验证,上述人员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其与会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新提案的提出事宜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公司董事会提出的《关于变更公司住所
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以资产抵押向银行申请

贷款的议案》。与会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了表决,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崇民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

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和《公司法》、《证券法》的规定,

其中《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表决票数达到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的绝对多数,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崇民律师认为,公司 2012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李德文



                                     律 师:李德文

                                     律 师:田云峰


                                        2012 年 9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