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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湖南投资: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3-10-07  

						                    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三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以及湖南

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崇民”)签订的《委托协议》,崇民律师出席了公司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出具

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崇民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

括但不限于:

    1、公司章程;

    2、公司 2013 年 9 月 12 日第四次董事会决议;

    3、公司 2013 年 9 月 12 日第四次董事会会议记录;

    4、公司 2013 年 9 月 12 日第三次监事会决议;

    5、公司 2013 年 9 月 12 日第三次监事会会议记录;

    6、公司 2013 年 9 月 13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网络(www.cninfo.com.cn)的董事

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和召开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公告;
    5、公司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

料;

    6、公司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崇民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

其他文件一并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并予以公告。

    崇民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2013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其他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 2013 年 9 月 12 日第四次董事会决议,公司于 2013 年

9 月 13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

报》和巨潮网络(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的通知。2013 年 9 月 29 日,公司在湖南长沙君逸康年大酒店五楼会

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人,共代表公司股份 15132224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0.31%。

    崇民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我国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人,股东本人出

席的均出示了本人的身份证明和持股凭证,股东代理人出席的均出示

了授权委托书及本人的身份证明和持股凭证。

    经验证,上述人员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其与会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新提案的提出事宜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公司董事会提出的《关于公司董事会换

届选举的议案》、《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与会股东没有

提出新的议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了表决,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崇民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

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和《公司法》、《证券法》的规定,

亦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关于累积投票制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崇民律师认为,公司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李德文

                                     律师:李德文

                                     律师:田云峰


                                   二○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