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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湖南投资:独立董事、外部董事、监事津贴管理办法(2013年12月)2013-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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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外部董事、监事津贴管理办法

    为了更好的保障公司独立董事、外部董事、监事履行职责,
切实维护公司以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公
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独立董事: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
务,公司依照《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的规
定所聘任的,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独立客观
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二条 外部董事: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
务的非独立董事。
    第三条 监事:指在公司担任监事职务的职工监事和股东
监事。
    第四条 津贴发放原则:
    (一)公平原则;
    (二)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
    (三)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外部董事、监事领取报酬采取固
定津贴的形式,按月平均发放,所得税由公司代缴。
    (一)独立董事的津贴每年为 7.2 万元(含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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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外部董事的津贴每年为 7.2 万元(含税)。
    (三)监事的津贴每年为 2.4 万元(含税)。
    (四)在公司领取职务薪酬的内部董事、监事会主席不领
取董事、监事津贴。
    第六条 独立董事、外部董事、监事津贴于股东大会、职
工代表大会决议任免通过当日起每月计算发放。
    第七条 独立董事、外部董事、监事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
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谴责或证券监管部门处分或处罚以及其他行
政或司法部门的处分或处罚的,董事会可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作
出扣减、停止津贴发放的处分议案,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外部董事、监事在任职期内,应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遵循勤勉诚信的原
则,履行有关部门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和职责,不得损害公
司利益和违反《公司章程》及制度,不得无故缺席董事会、监
事会和其他应出席的有关会议,努力提高公司的经营决策和监
管水平,为公司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九条 任期内,独立董事、外部董事、监事正常原因辞
职或非本人原因发生变动的,则按照实际工作时间计算该津贴
数额。
    第十条 本办法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由公
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2013 年 1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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