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公司 201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和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的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指导意 见》、《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 作为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在仔细阅读了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并就有关情况进行询问 后,对《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 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鉴于公司所属路桥经多年营运维护费用需求较高,以及浏阳 河中路房地产项目和泰贞房地产项目处于开发建设阶段,投资资 金较多等原因,我们认为公司2013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符合公司 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利润分配事项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鲁亮升 郭 平 潘传平 2014 年 3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