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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湖南投资: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4-04-22  

						                    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三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以及湖南

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崇民”)签订的《委托协议》,崇民律师出席了公司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出具法律意

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崇民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

括但不限于:

    1、公司章程;

    2、公司 2014 年 3 月 27 日第一次董事会决议;

    3、公司 2014 年 3 月 27 日第一次董事会会议记录;

    4、 公司 2014 年 3 月 29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

的 2014 年度第一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和召开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通知公告;

    5、公司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6、公司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崇民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

其他文件一并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并予以公告。

    崇民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2013 年年度股东

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其他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 2014 年 3 月 27 日第一次董事会决议,公司于 2014 年

3 月 29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

报》及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3 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2014 年 4 月 21 日,公司在湖南长沙君逸康年

大酒店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共 5 人,共代表公司股份 15132294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0.31%。

    崇民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我国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人,股东本人出

席的均出示了本人的身份证明和持股凭证,股东代理人出席的均出示

了授权委托书及本人的身份证明和持股凭证。

    经验证,上述人员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其与会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新提案的提出事宜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公司董事会提出的《公司 2013 年度董

事会工作报告》、《公司 201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公司 2013 年度

财务决算报告》、《公司 201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预案》、《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和《关于修改〈公司章程〉

的议案》等八项议案。与会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了表决,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崇民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

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和《公司法》、《证券法》的规定,

其中《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表决票数达到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的绝对多数,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崇民律师认为,公司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贺 刚



                                     律 师:田云峰

                                     律 师:赵怡远


                                          2014 年 4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