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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湖南投资:2014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4-05-31  

						             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一四年度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业务实施细则》的规
定,以及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湖南崇
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崇民”)签订的《委托协议》,崇民律师
出席了公司2014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
事项进行见证,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崇民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
括但不限于:
   1、公司章程;
   2、公司 2014 年 5 月 13 日第三次董事会决议;
   3、公司 2014 年 5 月 13 日第三次董事会会议记录;
   4、公司 2014 年 5 月 14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的
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召开 2014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5、公司2014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
资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的统计以及网
络投票结果统计;
   6、公司 2014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崇民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
其他文件一并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并予以公告。
    崇民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2014 年度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其他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 2014 年 5 月 13 日第三次董事会决议,公司于 2014 年
5 月 14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
报》及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的通知。2014 年 5 月 30 日,公司在湖南长沙君逸康年大酒店
十三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具有表
决权的股东共 48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6,626,905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1.33%。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计 5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49,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43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6,577,005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2%。
    崇民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我国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人,股
东本人出席的均出示了本人的身份证明和持股凭证,股东代理人出席
的均出示了授权委托书及本人的身份证明和持股凭证。通过网络投票
的股东都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实施细
则》的规定,取得了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获得了身份认证。
    经验证,上述人员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其与会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新提案的提出事宜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公司董事会提交的《长沙市环路建设开
发有限公司关于申请豁免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承诺
的提案》。与会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现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崇民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
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和《公司法》、《证券法》的规定,
同时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特别议案,该特别议案经参加表决
的全体股东以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崇民律师认为,公司 2014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贺 刚


                                       律 师:田云峰
                                       律 师:赵怡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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