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对外投资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人作为 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 2015 年度第 3 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投资开发浏阳创新创 业园项目的议案》,在审阅有关文件及必要的问询后,发表独立意见 如下: 1.本次公司与湖南浏阳制造产业基地管理委员会共同投资设立 湖南永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合作投资开发湖南浏阳制造产业基地 创新创业园项目能拓展公司项目开发领域,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 获得稳定的长期收益,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2.本次对外投资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本次投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 3.根据《公司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 规定,该议案需提交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鲁亮升 郭 平 潘传平 2015 年 4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