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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湖南投资: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5-05-06  

						 股票代码:000548         股票简称:湖南投资         编号: 2015-016


                    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

     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5 年 5 月 5 日下午 2: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5 年 5 月 4 日—5 月 5 日,其中,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 年 5 月 5 日

上午 9:30—11:30,下午 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 年 5 月 4 日下午 3:00 至 2015

年 5 月 5 日下午 3: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现场会议地点:长沙君逸康年大酒店十三楼会议室

    召开方式: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召集人: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张玉玺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由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并为本次股东大

                                                                       1
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

表决结果等事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2.会议的总体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具有表决权的股东共 7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15133594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0.3147%。其中: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 3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15132244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0.312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4 人,代表公司有

表决权的股份 1350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27%。
     3.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

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大会对列入会议通知的各项议案,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进行了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公司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51335946

股 , 其 中 同 意 15132764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45%;反对83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5%;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
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9.8378%;反对8306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0.162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2. 《公司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51335946

股 , 其 中 同 意 15132764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45%;反对83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5%;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9.8378%;反对8306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0.162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3. 《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51335946

股 , 其 中 同 意 15132764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45%;反对83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5%;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9.8378%;反对8306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0.162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3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4.《公司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51335946

股 , 其 中 同 意 15132764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45%;反对83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5%;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9.8378%;反对8306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0.162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5.《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表决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51335946

股 , 其 中 同 意 15132764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45%;反对83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5%;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9.8378%;反对8306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0.162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6.《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4
     表决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51335946

股 , 其 中 同 意 15132764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45%;反对83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5%;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9.8378%;反对8306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0.162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7.《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及财务信息调整的议案》;

     表决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51335946

股 , 其 中 同 意 15132764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45%;反对83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5%;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9.8378%;反对8306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0.162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8.《关于投资开发浏阳创新创业园项目的议案》。

     表决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51335946

股 , 其 中 同 意 15132764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5
99.9945%;反对83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5%;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9.8378%;反对8306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0.162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田云峰 赵怡远

    3.结论性意见: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田云峰律师、赵怡远律师认

为,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

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司董事会印章的《湖

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 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 年 5 月 6 日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