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投资:2015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5-12-19
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五年度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以及湖南
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崇民”)签订的《委托协议》,崇民律师出席了公司 2015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出
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崇民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
括但不限于:
1、公司章程;
2、公司 2015 年度第十一次董事会决议;
3、公司 2015 年度第十一次董事会会议记录;
4、 公司 2015 年 12 月 2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
的 2015 年度第十一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和召开 2015 年度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5、公司 2015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
资料;
6、公司 2015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崇民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
其他文件一并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并予以公告。
崇民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2015 年度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其他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 2015 年度第十一次董事会决议,公司于 2015 年 12 月
2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
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5 年度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15 年 12 月 18 日,公司在湖南长沙君逸
康年大酒店十三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具有表决权的股东共 5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5134214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0.3160%。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 3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151323240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30.312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
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2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189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038%。
崇民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我国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人,股
东本人出席的均出示了本人的身份证明和持股凭证,股东代理人出席
的均出示了授权委托书及本人的身份证明和持股凭证。通过网络投票
的股东都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实施细
则》的规定,取得了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获得了身份认证。
经验证,上述人员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其与会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新提案的提出事宜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公司董事会提出的《公司关于增补董事
的议案》。与会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现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崇民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
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和《公司法》、《证券法》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崇民律师认为,公司 2015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贺刚
律 师: 田云峰
律 师: 唐海益
2015 年 1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