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0548 股票简称:湖南投资 编号: 2016-019 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 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6 年 4 月 29 日下午 2: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6 年 4 月 28 日—4 月 29 日,其中,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4 月 29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00-3: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4 月 28 日下午 3:00 至 2016 年 4 月 29 日下午 3:00 期间的任意时 间。 现场会议地点:长沙君逸康年大酒店十三楼会议室 召开方式: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召集人: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刘林平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由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并为本次股 1 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 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 会决议合法有效。 2.会议的总体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具有表决权的股东共 8 人,代表公司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151,377,60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0.3231%。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 6 人,代表公司有 表决权的股份 151,350,10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0.3176%;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 的股东共计 2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27,500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0.0055%。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 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大会对列入会议通知的议案,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形成决议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151,377,604股,其中同意151,360,6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99.988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0%;弃权1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0股),占 2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2%。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 意38,46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9.3495%;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17,0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0.6505%。 2.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151,377,604股,其中同意151,360,6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99.988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0%;弃权1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0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2%。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 意38,46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9.3495%;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17,0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0.6505%。 3.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151,377,604股,其中同意151,360,6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99.988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0%;弃权1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0股),占 3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2%。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 意38,46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9.3495%;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17,0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0.6505%。 4.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151,377,604股,其中同意151,360,6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99.988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0%;弃权1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0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2%。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 意38,46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9.3495%;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17,0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0.6505%。 5.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和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预案》; 表决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151,377,604股,其中同意151,350,1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99.9818%;反对27,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4 持股份的0.018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 意2796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0.4183%;反对 27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9.5817%;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151,377,604股,其中同意151,360,6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99.988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0%;弃权1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0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2%。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 意38,46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9.3495%;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17,0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0.6505%。 7.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151,377,604股,其中同意151,360,6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99.988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0%;弃权1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0股),占 5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2%。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 意38,46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9.3495%;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17,0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0.6505%。 《公司章程》已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全文刊登。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闾鹏、赵怡远 3.结论性意见: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闾鹏律师、赵怡远律师 认为,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等相 关事宜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 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司董事会印章的 《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 年 4 月 30 日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