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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湖南投资:2016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6-06-22  

						                    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六年度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以及湖南

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崇民”)签订的《委托协议》,崇民律师出席了公司 2016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出

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崇民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

括但不限于:

    1、公司章程;

    2、公司 2016 年度第六次董事会决议;

    3、公司 2016 年度第六次董事会会议记录;

    4、公司 2016 年度第三次监事会决议;
    5、公司 2016 年度第三次监事会会议记录

    6、公司 2016 年 6 月 3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

的 2016 年度第六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和召开 2016 年度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7、公司 2016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

资料;

    8、公司 2016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崇民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

其他文件一并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并予以公告。

    崇民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2016 年度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其他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 2016 年度第六次董事会决议,公司于 2016 年 6 月 3 日

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

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6 年度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16 年 6 月 21 日,公司在湖南长沙君逸康年大

酒店十三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具
有表决权的股东共 7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51,411,41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0.3299%。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的股东共计 4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151,340,040 股,占公司
总股本的 30.3156%;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

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3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71,37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143%。
    崇民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我国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股

东本人出席的均出示了本人的身份证明和持股凭证,股东代理人出席

的均出示了授权委托书及本人的身份证明和持股凭证。通过网络投票
的股东都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实施细

则》的规定,取得了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获得了身份认证。
    经验证,上述人员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其与会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新提案的提出事宜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公司监事会提出的《关于增补公司第五

届监事会监事的提案》。与会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现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表决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为 151,411,415 股,其中同意 151,340,04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29%;反对 71,375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7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其中出席本次会议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7,9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0.0504%;反对 71,37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79.949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审议通过了《关于

增补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的提案》。

    崇民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公

司章程和《公司法》、《证券法》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崇民律师认为,公司 2016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贺刚



                     律   师: 唐海益

                     律   师: 闾鹏

                          2016 年 6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