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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湖南投资:关于转让广西桂林正翰辐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公告2017-01-19  

						证券代码:000548           证券简称:湖南投资       公告编号:2017-005




                   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转让广西桂林正翰辐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交易概述

    依据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湖南投资)

2004 年度第 8 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与桂林正翰科技

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资成立广西桂林正翰辐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的

议案》,公司出资 3200 万元与桂林正翰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共同

出资设立广西桂林正翰辐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辐照中

心”)。

     为优化公司资产结构,降低经营风险,提高经营业绩,经友好协

商公司将辐照中心 64%的股权以 620 万元价格转让给自然人郑斌,并

由辐照中心及郑斌先生共同承担并归还辐照中心所欠公司 1890 万元

债务。本次股权转让后,公司将不再持有辐照中心的股权。

     公司 2017 年度第 1 次董事会会议(临时)以 8 票同意,0 票反

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关于转让广西桂林正翰辐照中

心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本次股权转让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进行审批。

                                                                         1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

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1.交易对方姓名:郑斌

   住所:广西桂林市秀峰区西山路南巷 43 号

   职务:辐照中心总经理

    2.郑斌先生是辐照中心另一股东桂林正翰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

司的实际控制人,根据双方签订的《广西桂林正翰辐照中心有限责任

公司股权转让以及债务处置协议》相关条款,待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

郑斌先生与辐照中心对所欠公司 1890 万元借款本金共同偿付并互负

连带责任,除此以外郑斌先生不存在与公司及公司前十名股东在产权、

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以及其他可能或已经造成上市公

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三、 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交易的标的为湖南投资持有的辐照中心 64%股权。

    (二)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1.名称:广西桂林正翰辐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2.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3.住所:桂林市高新区苏桥工业园内

    4.法定代表人:裴建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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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注册资本:伍仟万元整

    6.成立日期:2004 年 10 月 19 日

    7.经营范围:辐照加工应用(仅限设分支机构凭许可证经营);

农副产品、医疗用品、食品等保鲜杀菌;化工产品改性;三废处理。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8.股东情况:
          名    称                      出资额              出资比例
           公   司                     3200 万元              64%
                                       1800 万元
                               (其中无形资产“离子交换
桂林正翰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纤维技术”作价 1000 万元,     36%
                                  现金出资 800 万元)



    辐照中心股东大会已于 2016 年 12 月 1 日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

公司转让其持有的辐照中心全部股权,股东桂林正翰科技开发有限责

任公司已放弃优先购买权。

    (三)标的公司相关财务数据

    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湖南分所审计,出具了《广西桂林正翰辐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2015 年度审计报告》(天健湘审字[2016]351 号)及《广西桂林正翰

辐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报告》(天健湘审字[2016]974 号)。经

审计,辐照中心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3
                                                          单位:元
      项   目         2016 年 11 月 30 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经审计)               (经审计)
     资产总额                 31,119,952.03           38,477,475.75
     负债总额                  21,528,807.6           21,690,222.67
   应收款项总额                  835,361.85            1,377,540.78
    其他应付款                19,388,834.96           19,341,834.96
      净资产                   9,591,144.43           16,787,253.08
                      2016 年 1 月-11 月          2015 年度
                         (经审计)               (经审计)
     营业收入                  1,341,236.75            1,622,520.90
     营业利润                 -7,196,108.65           -3,923,009.47
      净利润                  -7,196,108.65           -3,923,009.47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               -12,071.79               21,010.23
     流量净额

    (三) 债权债务情况说明

    公司董事会于 2005 年 1 月以董事会决议形式同意公司为辐照中

心向中国农业银行桂林分分钟支行申请的 3000 万贷款及利息提供保

证担保。2010 年,该笔贷款到期后辐照中心未能如期归还全部贷款

及利息,公司向辐照中心提供借款归还该笔贷款。截至 2016 年 11 月,

辐照中心向公司借款本金为 1890 万元。

    依据公司与郑斌先生签订的《广西桂林正翰辐照中心有限责任公

司股权转让以及债务处置协议》,在协议签订之日起一年内,郑斌先

生或辐照中心偿还所欠公司债务 390 万元;若协议签订之日起三年内

郑斌先生或辐照中心运作上市成功,所欠公司债务余款 1500 万元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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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为拟上市公司的股权;若协议签订之日起三年内郑斌先生或辐照中

心运作上市未能成功,则郑斌先生以及辐照中心承诺在协议签订之日

起三年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将所欠公司 1500 万元余额支付给公司。

    (四)转让的股权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不存

在涉及有关资产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亦不存在查封、冻结

等司法措施等。

    (五)其他情况说明

    公司出售辐照中心 64%股权后,辐照中心将不再被纳入公司合并

报表范围,公司的会计核算方法不发生变更,不存在因会计核算方法

变更而影响公司损益的情形,不属于按《企业会计准则第 4 号解释》

需改用公允价值核算的情形。公司不存在为辐照中心提供担保、委托

其理财等情况,辐照中心占用公司 1890 万元资金将依据《广西桂林

正翰辐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以及债务处置协议》相关条款予

以解决。



四、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交易的定价依据

    依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天健湘审【2016】974 号)《广

西桂林正翰辐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报告》,截止至 2016 年 11 月

30 日,辐照中心净资产值为 959.11 万元,本公司持股 64%。经双方

协商后确定本次股权转让金额为 620 万元。

    (二)《广西桂林正翰辐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以及债务

处置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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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乙方:郑斌

    标的公司:辐照中心

    1.股权转让与登记:

    (1)甲方同意将其所持有标的公司 64%股份全部以 620 万元的

价格转让给乙方,该价格是在对标的公司截止至 2016 年 11 月 30 日

的账面净资产进行审计后,以审计价格作为乙方收购股权的依据。

    (2)甲方与乙方应于定金到位后依法向工商管理机关办理本次

股权转让和公司名称的变更登记,变更登记日为股权转让日。

    2.乙方承诺在 2017 年 1 月 10 日之前与甲方达成正式的股权转让

协议,并且另行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3.甲、乙双方确认标的公司所欠甲方债务本金 1890 万元。

    4.甲、乙双方一致同意:

    (1)乙方在 2017 年 1 月 10 日之前支付定金 100 万元给甲方,

以确保本协议的履行和实施,甲方收到定金后配合乙方办理股权过户

手续。

    (2)乙方支付定金并受让甲方所持标的公司全部股权成为标的

公司股东后,在 2017 年 6 月 30 日前支付股权转让款余款 520 万元。

    (3)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一年内,乙方或标的公司偿还所欠甲方

的债务 390 万元。

    (4)若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三年内乙方或标的公司运作上市成功,

所欠甲方债务的余款 1500 万元将转为拟上市公司的股权。

    (5)若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三年内乙方或标的公司运作上市未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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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功,则乙方以及标的公司承诺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三年期限届满前

十日内,将所欠甲方 1500 万元余额支付给甲方。

    (6)乙方与标的公司对上述债务共同偿付并互负连带责任。

    5.本协议自甲、乙方签字盖章且甲方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三)《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转让人:公司

    受让人:郑斌

    标的公司:辐照中心

    1.转让人转让其持有的标的公司全部股权,受让人同意受让以上

股权。股权转让完成后,转让人不再行使标的公司股东权,相对应的

股东权利义务均由受让人享有和承担。

    2.转让人转让股权的价格为人民币 620 万元。

    3.受让人支付股权转让款的时间如下:

    (1)本协议签订后两个工作日,受让人支付股权定金 100 万元;

    (2)2017 年6 月 30 日前,受让人支付股权转让余款520 万元;

    3.股权变更登记安排:

    受让人支付股权转让款定金后十个工作日内,双方以本协议约定

的内容及原则,另行签署提交给工商管理部门备案的股权转让协议,

并报由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4.违约责任:

    (1)如受让方延迟支付股权转让款时,应当按照应付金额日万

分之五计付滞纳金,且迟延支付时间不得超过 30 日,如果超过 30 日,


                                                                 7
转让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定金不退。转让方终止合同后,不影响受

让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转让方不终止合同时,受让方则应从迟延

支付之日起的第 31 日起,按滞纳金的双倍标准承担违约责任。转让

方在受让方按期支付股权转让款的情况下,提出终止合同,必须征得

受让方同意,且转让方需要按照合同定金双倍返还受让方。

   (2)转让方在受让方支付全部股权转让款十个工作日内,没有向

工商管理部门递交股权变更资料,转让方应按照本合同总价的日万分

之五向受让方计付滞纳金,滞纳金自延迟之日起计算。如受让方要求

延迟向工商管理部门提交工商版的股权转让协议时,由此影响受让方

受让股权的工商登记,转让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在延迟期间标的公司

发生了任何事故或意外,所有责任由受让方承担,与转让方无关。

    5.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且湖南投资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五、涉及股权转让的其他安排

    本次股权转让未涉及人员安置和土地租赁等情况。交易完成后未

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未产生同业竞争。本次股权转让未涉及募集资金

项目。本次股权转让未涉及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或者高层人事变动事项。

本次股权转让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会因此导致交易对方成为潜在关

联人。所得款项将用于公司生产经营需要。



六、交易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鉴于辐照中心连续亏损,为了降低公司经营风险,提高经营业绩,

                                                             8
故转让公司持有的 64%辐照中心股权。此次交易能进一步调整和优化

公司产业结构,提升持续盈利能力。此次交易符合本公司未来经营发

展需要,没有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经双方协商后确定本次股权转让金

额为 620 万元,交易产生利润 6.17 万元。
   股权受让人郑斌先生为桂林正翰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及桂林

市翰通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具有履约能力。



七、独立董事意见

    本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股权转让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股权转让涉及的相关决策程序和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权转让价

格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天健湘审【2016】974 号)《桂林正

翰辐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报告》为作价依据,经交易双方协商确

定。此次交易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况。 基于此,我们同意公司转让所持有的桂林正翰辐照中心

有限责任公司 64%股权。



八、备查文件

    1.湖南投资 2017 年度第 1 次董事会会议(临时)决议;

    2.独立董事意见;

    3.《广西桂林正翰辐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以及债务处置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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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股权转让协议》;

    5.《广西桂林正翰辐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2015 年度审计报告》

(天健湘审字[2016]351 号);

    6.《广西桂林正翰辐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报告》(天健湘审

字[2016]974 号)。




                                   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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