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本人作为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 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 2019 年度第 1 次董事 会会议(临时)审议的《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提案》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1.经审阅公司所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履历,未发现有 《公司法》第 147 条规定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 场禁入者,或者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 2.本次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规范,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3.经了解公司所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 专业能力和身体状况,均具备相应的任职资格和能力,能够胜 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 独立董事: 鲁亮升 郭 平 潘传平 2019 年 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