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投资:监事会议事规则(2019年3月)2019-03-23
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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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议事规则
(2019 年 3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公司监事会充分履行监督职能,明确公司监事会的职责权
限,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监事会。
第二章 监事会的性质、职权、义务和责任
第三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公司的常设监督机构,向股东大
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条 监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条 监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监事有了解公司经营情况,享有公司各种决策及 经营状况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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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监事会委托,核查公司业务和财务状况,查阅 簿册和文件,有权
要求董事及公司有关人员提供有关情况报告;
(三)对董事会于每个会计年度所出具的各种会议表册 进行检查审核,将
其意见制成报告书,经监事会表决通过后向股东大会报告;
(四)出席监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五)在有正当理由和目的的情况下,建议监事会召开临时会议;
(六)出席公司股东大会,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
(七)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和监事会的委托,行使其他监督权。 监事列席董
事会会议的,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六条 监事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监事会决议;
(二)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收受贿赂,不得泄露公司
秘密;
(三)未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的相同或类
似业务或者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四)不得为自己或代表他人与本公司进行买卖、借贷以及从事与公司利
益有冲突的行为;
(五)监事违反前款规定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公司有权要求赔偿。
第七条 监事承担以下责任:
(一)对公司资产流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监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当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公司章程而监事会没有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
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
记录的,该监事可免除责任。对董事会重大投资决策失误没有及时进行纠正,造
成的公司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承担公司法第十章规定应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监事会的产生与监事的资格
第八条 公司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监事会成员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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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
职工担任的监事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会由全部监事过半数推选一名
监事会主席,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监事会。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有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亲自或委托代表出席方
为有效。
第十一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履行诚信和勤勉的
义务。
第十二条 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他人出席监事会会议的,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十三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
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更换监事的,该选举、更换无效。监事在任职期间出
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四章 监事会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监事会的监督程序:
(一)监事会严格监督董事会履行股东大会决议,督促董事、总经理和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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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定期检查公司财务状况,确保公司财产完整;
(三)监事会的决议与董事会的意见发生冲突,经协商无法取得一致意见时,
监事会可以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将有关决议和意见提交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监事会监督公司依法运作,并对公司依法运作情况做出书面说明,在公司
中期及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十六条 监事会议事程序:
(一)监事会的议事方式为:会议方式;
(二)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
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三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但是:首届监事会
第一次会议的会议通知应予免发。
(三)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四)监事会的表决程序为:投票表决,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经全体
监事会过半数赞成,监事会通过的决议方为有效,并由出席会议的监事签字;
(五)董事会秘书应列席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可以要求相关董事、经理、
财务负责人列席监事会会议,并就有关问题进行质询;
(六)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
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则进行修改时,由监事会提出修订方案,提请股东大会审
议批准。
第十九条 本规则系《公司章程》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