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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湖南投资: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2019-04-17  

						股票代码:000548           股票简称:湖南投资           编号:2019-025


             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16 日召开公司 2019 年度第 4 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1、 聘任陈小松先生为公司总经理;

     2、 聘任胡连宇先生、陈可克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3、 聘任易建平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

     4、 聘任郭颂华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上述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与第六届董事会任期一致。(新聘

高级管理人员简历见附件)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发表意见如下: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人

作为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

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 2019 年度第 4 次董事会会议

审议的《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提案》《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

的提案》《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提案》《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
秘书的提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经审阅公司所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履历,未发现有

《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

场禁入者,或者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

   2、本次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规范,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3、经了解公司所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

专业能力和身体状况,均具备相应的任职资格和能力,能够胜任

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

   在此,公司董事会对离任董事会秘书马宁先生任职期间为公

司发展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马宁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



   特此公告。



                         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4 月 17 日
高级管理人员简历:
   陈小松,男,1963 年出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高
级经济师。历任共青团长沙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市青联秘书
长,省政府办公厅政策研究室、省经济信息研究中心团委书记,
长沙市环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部长、副总经济师,深
圳湘江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党
委副书记、董事、总经理。


   胡连宇,男,1979 年出生,中共党员,在职研究生。历任
长沙市曹家坡小学校长,长沙市雨花区委办公室干部、副主任科
员,长沙市雨花区直属机关工委委员、纪委书记,中共长沙市委
办公厅综合调研室干部、副主任科员,中共长沙市委办公厅秘书
一处副处长、主任科员,中共长沙市委组织部研究室主任、政策
法规处处长,长沙市领导科学学会副秘书长,中共长沙市委组织
部干部一处处长;现任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
理。


   陈可克,男,1977 年出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历
任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绕城西南段分公司收费站站长、副
经理,长沙市环路建设开发总公司宁乡公司党支部书记、经理,
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办主任、人力资源部经理、机关
党支部书记、监事;现任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
经理。
    易建平,女,1967 年出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会
计师、经济师。历任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君逸康年大酒店
财务部部长,湖南环路工程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长、湖南投资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副部长、部长;现任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财务总监。


    郭颂华,男,1967 年出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历
任长沙市环路建设开发总公司浏阳分公司副经理,长沙市新港城
建设开发公司党支部书记、经理,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绕
城高速西南段分公司党支部书记、经理,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经营管理部经理;现任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
书,湖南浏阳河城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经理。


    上述各位新聘高级管理人员均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持有公
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其他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
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最近五年未在除公司
外其他机构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符合《公司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不存在 2014 年八部委
联合印发的《“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规定的“失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