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投资:2019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2020-03-28
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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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
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湖南投资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
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2019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
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
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
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
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
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
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
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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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
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
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
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
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
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
以及高风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公司本部、绕城公路
西南段分公司、湖南现代投资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湖南浏阳河城镇建设
发展有限公司、湖南广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润分公司、湖南广欣
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君逸康年大酒店、湖南君逸山水大酒店有限公司,
纳 入评价 范围单位 资产总 额占公 司合并财 务报表 资产总 额的
96.38% , 营 业 收 入 合 计 占 公 司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营 业 收 入 总 额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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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02%。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 8个公司层面流程——
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社会责任、企业文化、风险评估、信
息沟通、内部监督;16个业务层面流程——销售业务、运营管理、采购
业务、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无形资产管理、资金活动、融资活动、
投资活动、预算、担保管理、关联交易、工程项目、财务报告、合同管
理、信息系统,其中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销售业务、运营管
理、采购业务、资金活动、工程项目。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
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
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
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
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
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重大缺陷:
(1)内部控制缺陷可能造成利润错报≥利润总额的8%;
(2)内部控制缺陷可能造成资产错报≥对资产总额的影响1%。
重要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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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利润总额的4%≤内部控制缺陷可能造成利润错报<利润总额
的8%;
(2)对资产总额的影响0.5%≤内部控制缺陷可能造成资产错报<
对资产总额的影响1%。
一般缺陷:
(1)内部控制缺陷可能造成利润错报<利润总额的4%;
(2)内部控制缺陷可能造成资产错报<对资产总额的影响0.5%。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重大缺陷:
(1)该缺陷涉及高级管理人员舞弊;
(2)注册会计师发现当期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
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
(3)该缺陷表明未设立内部监督机构或内部监督机构未履行基本
职责。
重要缺陷:
(1)当期财务报告存在依据上述定量标准认定的重要错报,控制
活动未能识别该错报;
(2)虽然未达到和超过该重要性水平,但从性质上看,仍应引起
董事会和管理层重视的错报。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公司财产损失金额小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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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额的0.25%,则认定为不重要;如果超过0.25%小于0.5%认定为重
要缺陷;如果超过0.5%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以外的其他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应当认
定为一般缺陷。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重大缺陷:
(1)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府政策、其他规范性文件等,
导致中央政府或监管机构的调查,并被限令行业退出、吊销营业执照、
强制关闭等;
(2)战略与运营目标或关键业绩指标执行不合理,对战略与运营目
标的实现产生严重负面作用;
(3)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失效,给公司造成按上述定
量标准认定的重大损失。
重要缺陷:
(1)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府政策、其他规范性文件等,导致
地方政府或监管机构的调查,并责令停业整顿等;
(2)战略与运营目标或关键业绩指标执行不合理,对战略与运营目
标的实现产生明显的消极作用;
(3)公司因管理失误发生依据上述定量标准认定的重要损失;
(4)损失虽然未达到和超过该重要性水平,但从性质上看,仍应引
起董事会和管理层重视。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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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董事长: 刘林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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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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