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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湖南投资: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1年修订)2021-02-05  

                                 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经公司 2021年度第1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
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
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
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
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
股东大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

                              -1-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
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
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职权
    第六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
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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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做出决议;
   (十)在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及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
公司合并情况下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十一)修改本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第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
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
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
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
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九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做出董事会决
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做出董事会决
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
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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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未做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
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做出董事会决
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
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未做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 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
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

                          -5-
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
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
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
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
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
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
他用途。
    第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
必需的费用由上市公司承担。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五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
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
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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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
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
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
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五条规定
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做出决议。
    第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不
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
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以公告方式
通知各股东。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
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六)会务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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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
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
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
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
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做
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
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
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
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
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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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
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召开日之间的间隔应
当不少于2个工作日且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
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三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
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
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
少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登记
    第二十四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
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
拒绝。
    第二十五条    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
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还应
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一)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
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代理人的姓名;
    2、是否具有表决权;
    3、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
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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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5、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
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二)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
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三)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
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
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
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
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
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二十七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
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未进
行登记的股东其所持股份数不列入出席会议股份总数,该股
东也不能在此次会议上投票表决。

                         - 10 -
                  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
提供网络投票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
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
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九条     股东大会的召开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
    第三十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
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
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
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
会议。
    第三十二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
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
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
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 11 -
    公司应当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召开股东大会时,会
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
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
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按预定时间开始,大会主持人
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
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做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
应做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五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
应就股东的质询做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六条     股东在股东大会会议上有权发言,但应在
股东大会登记日向召集人提交发言提纲,经召集人审核后方
可发言,否则召集人有权拒绝其发言要求。
    第三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
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
或不能做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
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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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三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
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
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
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
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
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
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
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四十一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
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
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
“弃权”。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
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
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

                           - 13 -
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或其代理人可以按正常程序参加股东大会,就
关联事项投票表决时,关联股东只能在表决票中回避栏选择
确定。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
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
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四十四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
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
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
中止或不能做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
予表决。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
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
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章   股东大会的计票及表决结果的宣布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
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

                           - 14 -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
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
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
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
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
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
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章   股东大会的记录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
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
事会秘书、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 15 -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
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
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
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
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十章   股东大会决议与公告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第五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

                           - 16 -
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
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
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二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
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
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五十四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
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
新任董事、监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

                           - 17 -
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
具体方案。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可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必要的
职权。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由董事会以书面形式,提出有明确具体内容的授
权申请;
    (二)以不违反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和不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前提;
    (三)授权以后董事会应向股东大会报告授权事项处置
结果。
    第五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
自决议做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十一章 监管措施
    第五十九条     在本规则规定期限内,公司无正当理由不
召开股东大会的,证券交易所有权对该公司挂牌交易的股票
及衍生品种予以停牌,并要求董事会做出解释并公告。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相关信息披露不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要求的,中国证监会

                           - 18 -
及其派出机构有权责令公司或相关责任人限期改正,并由证
券交易所予以公开谴责。
    第六十一条   董事、监事或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切实履行职责的,中国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责令其改正,并由证券交易所予以
公开谴责;对于情节严重或不予改正的,中国证监会可对相
关人员实施证券市场禁入。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
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本规则系《公司章程》附件。
    第六十四条   本规则依据实际情况重新修订时,由董事
会提出修订方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六十五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生效实施。
    第六十六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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