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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湖南投资:湖南投资202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1-02-05  

                                            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以及湖

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湖南崇民律师事务

所(以下简称“崇民”)签订的《委托协议》,崇民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1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

证,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崇民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

括但不限于:

    1、公司章程;

    2、关于召开 2021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3、公司 2021 年度第 1 次董事会会议记录;

    4、公司 2021 年度第 2 次董事会会议记录;

    5、 公司 2021 年 1 月 20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

的 2021 年度第 2 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和关于召开 2021 年度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6、公司 2021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

资料;
    7、公司 2021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崇民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

其他文件一并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并予以公告。

    崇民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及其他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 2021 年度第 2 次董事会决议,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20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及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1 年度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21 年 2 月 4 日,公司在湖南长沙湖南

投资大厦 6 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

票的股东 19 人,代表股份 161,467,72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2.344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4 人,代表股份 161,328,22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2.316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 人,代

表股份 139,5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279%。

    崇民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我国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4 人,

股东本人出席的均出示了本人的身份证明和持股凭证,股东代理人出

席的均出示了授权委托书及本人的身份证明和持股凭证。通过网络投
票的股东都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实施

细则》的规定,取得了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获得了身份认证。

    经验证,上述人员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其与会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新提案的提出事宜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公司关于投资开发房地产项目的议

案》《关于制订<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

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

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与会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现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表决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投资开发房地产项目的议案》

    以 同 意 161,385,22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489% ; 反 对 82,500 股 , 占 出席 会 议 所 有股 东所 持 股 份的

0.051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投资开发房

地产项目的议案》。

    (二) 审议通过了《关于制订<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以 同 意 161,385,22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489% ; 反 对 82,500 股 , 占 出席 会 议 所 有股 东所 持 股 份的
0.051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审议通过了《关于制订<公司关联交

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三)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以 同 意 161,385,22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489% ; 反 对 82,500 股 , 占 出席 会 议 所 有股 东所 持 股 份的

0.051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

的议案》。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以 同 意 161,385,22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489% ; 反 对 82,500 股 , 占 出席 会 议 所 有股 东所 持 股 份的

0.051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以 同 意 161,385,22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489% ; 反 对 82,500 股 , 占 出席 会 议 所 有股 东所 持 股 份的

0.051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

议事规则>的议案》。

    五、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崇民律师认为,公司 2021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

                                     律 师: 谭赞

                                     律 师: 郑哲皓

                                     2021 年 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