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投资:湖南投资202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1-02-05
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以及湖
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湖南崇民律师事务
所(以下简称“崇民”)签订的《委托协议》,崇民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1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
证,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崇民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
括但不限于:
1、公司章程;
2、关于召开 2021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3、公司 2021 年度第 1 次董事会会议记录;
4、公司 2021 年度第 2 次董事会会议记录;
5、 公司 2021 年 1 月 20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
的 2021 年度第 2 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和关于召开 2021 年度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6、公司 2021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
资料;
7、公司 2021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崇民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
其他文件一并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并予以公告。
崇民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及其他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 2021 年度第 2 次董事会决议,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20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及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1 年度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21 年 2 月 4 日,公司在湖南长沙湖南
投资大厦 6 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
票的股东 19 人,代表股份 161,467,72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2.344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4 人,代表股份 161,328,22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2.316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 人,代
表股份 139,5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279%。
崇民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我国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4 人,
股东本人出席的均出示了本人的身份证明和持股凭证,股东代理人出
席的均出示了授权委托书及本人的身份证明和持股凭证。通过网络投
票的股东都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实施
细则》的规定,取得了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获得了身份认证。
经验证,上述人员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其与会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新提案的提出事宜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公司关于投资开发房地产项目的议
案》《关于制订<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
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
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与会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现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表决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投资开发房地产项目的议案》
以 同 意 161,385,22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489% ; 反 对 82,500 股 , 占 出席 会 议 所 有股 东所 持 股 份的
0.051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投资开发房
地产项目的议案》。
(二) 审议通过了《关于制订<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以 同 意 161,385,22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489% ; 反 对 82,500 股 , 占 出席 会 议 所 有股 东所 持 股 份的
0.051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审议通过了《关于制订<公司关联交
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三)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以 同 意 161,385,22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489% ; 反 对 82,500 股 , 占 出席 会 议 所 有股 东所 持 股 份的
0.051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
的议案》。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以 同 意 161,385,22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489% ; 反 对 82,500 股 , 占 出席 会 议 所 有股 东所 持 股 份的
0.051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以 同 意 161,385,22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489% ; 反 对 82,500 股 , 占 出席 会 议 所 有股 东所 持 股 份的
0.051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
议事规则>的议案》。
五、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崇民律师认为,公司 2021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
律 师: 谭赞
律 师: 郑哲皓
2021 年 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