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投资: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4-02
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 2021 年度第 3 次董事会会议
相关议案和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
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湖南
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 2020
度第 3 次董事会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和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
发表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议,我们认为《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和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本的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未来经营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公司
的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进一步落
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
市公司现金分红》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
案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并同意提交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
会进行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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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
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1.有关情况说明:
(1)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
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情形。
(2)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如下:
全资子公司湖南浏阳河城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为认购浏阳财富新城
房地产项目客户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担保的余额人
民币39.71万元(报告期实际发生额为363.66万元)。
2.我们认为:
(1)公司严格执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
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规定,报告期内公司
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将资金直接
或间接提供给关联方使用的情形。
(2)公司对外担保是基于公司发展的合理需要,并严格按照《股票
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了对外担保审批程序及
信息披露义务,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企业或关
联自然人提供担保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
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相违背的担保事项。
三、对《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1.公司已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要求,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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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了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完
整、准确地反映了公司管理现状;
2.公司现行的内部控制制度较为完整、合理、有效,各项制度均能得
到充分有效的实施,能够满足公司当前经营管理和未来业务发展的需要,
能够保证公司经营活动的有序开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面
实施。
四、对《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在发出《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前,已经取
得了我们的认可。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1992年起为公司
年度财务报告及内控审计机构,负责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及内控审计过程中,
较好地履行了双方所规定的责任与义务。
我们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其
在担任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期间严格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
则》等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勤勉尽责,遵照独立、客
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公允合理地发表了审计意见,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公
正、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因此同意继续聘任天健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及内控审计机构,并提交
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唐红、周付生、周兰
2021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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