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以下 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时有效的《江 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受江铃 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指派张妍、 张梦雅律师出席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 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告,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 明。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等有关法律问题发 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21年9 月29日和2021年10月8日在巨潮资讯网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 网站上予以公告。鉴于公司股东南昌市江铃投资有限公司和福特汽车公司分别提 请增加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2021 年国庆节休市安排的通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时间延期至2021 年10月18日15:00。所有议案已在上述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相关议案内容 已依法披露。 2、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10 月 18 日下午 3:00 在江铃汽车大厦 20 楼第二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 邱天高先生主持。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1 年 10 月 18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10 月 18 日的交易时间,即上 午 9:15~9:25,上午 9:30~11:30 和下午 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10 月 18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3:00 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是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 三、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 3 人,所持股份数为 645,249,073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7496 %。其中, A 股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 2 人,所持股份数为 354,410,29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0571%; B 股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 2 人,所持股份数为 290,838,775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6925%。会议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1 年 10 月 11 日,其中 B 股股东应在 2021 年 9 月 29 日(即 B 股股东能参会的最后交易日)或更早买入公 司股票方可参会。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信息确认,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3 人,所持股份数为 3,277,61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97%。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列席了会议。 经验证,上述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 下列议案进行了表决:1、《公司章程修订案(2021)》;2、《关于选举余卓平 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3、《关于选举张炀炀先生为公司 监事的议案》;4、《选举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不含独立董事)》;4.01《关 于选举袁明学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4.02《关于选举Ryan Anderson 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第1项议案为特别决议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第2-4项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第4项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选举。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进行表决时,由本所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共同负责 计票和监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投票系统的投 票平台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 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和网络方式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公司章程修订案(2021)》。 表决结果:同意648,494,183股,同意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950%。 其中: A股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357,655,408股,A股股东同意股占出席会议A股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9 %; B股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290,838,775股,B股股东同意股占出席会议B股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8,089,789股,同意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99.8207 %。 2、《关于选举余卓平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47,012,879股,同意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7666%。 其中: A股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356,174,104股,A股股东同意股占出席会议A股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68%; B股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290,838,775股,B股股东同意股占出席会议B股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6,608,485股,同意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91.6467%。 本议案属于普通决议议案,余卓平先生获得的赞成票数比例超过本次会议有 效表决权总数的二分之一,余卓平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关于选举张炀炀先生为公司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43,608,579股,同意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2416 %。 其中: A股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356,032,304 股,A股股东同意股占出席会议A股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371%; B股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287,576,275股,B股股东同意股占出席会议B股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782%。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3,204,185股,同意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72.8616%。 本议案属于普通决议议案,张炀炀先生获得的赞成票数比例超过本次会议有 效表决权总数的二分之一,张炀炀先生当选为公司监事。 4、选举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不含独立董事) 4.01、《关于选举袁明学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47,011,685股,同意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7664%。 其中: A股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356,172,910股,A股股东同意股占出席会议A股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64%; B股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290,838,775股,B股股东同意股占出席会议B股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6,607,291股,同意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91.6401 %。 本议案属于普通决议议案,由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进行累积投票选举;袁 明学先生获得的赞成票数比例超过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总数的二分之一,袁明学 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 4.02、《关于选举Ryan Anderson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47,011,685股,同意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7664%。 其中: A股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356,172,910股,A股股东同意股占出席会议A股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64 %; B股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290,838,775股,B股股东同意股占出席会议B股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6,607,291股,同意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91.6401%。 本议案属于普通决议议案,由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进行累积投票选举; Ryan Anderson先生获得的赞成票数比例超过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总数的二分之 一,Ryan Anderson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 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 杨 爱 林 张 妍 张 梦 雅 二零二一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