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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创元科技: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012年11月)2012-11-29  

						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012 年修订稿)



                        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经 2012 年 11 月 29 日召开的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2012 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公司内部控制、严肃财经纪律,查错防弊、改进管理,以防
范风险,保护公司的财产安全和投资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审计法规的要求
和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管理条例,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包括监督被审计对象的内部控制制度运行情
况,检查被审计对象会计账目及其相关资产,监督被审计对象预决算执行和财务
收支,评价重大经济活动的效益等行为。
     第三条     内部审计是加强公司经营活动、财务收支监督的重要手段。内审人
员应指导监督各单位在经营活动中严格遵守国家财经法纪,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
度,保证公司经营活动各环节的合法性、合理性。
                   第一章       审计机构、工作职权及人员要求
     第四条 公司审计部为内审工作职能部门,配备专职内审人员若干名,内审
负责人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应设置
相应的审计机构或明确一名专(兼)职内审人员,负责对本单位的一切财务收支、
经济活动及执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第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职权如下:
     1、有权听取被审单位负责人有关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审
核被审单位的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状况。有权检查被审单位会计凭证、
账簿、报表、预决算、资金、财产,查阅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其他一切资料。
     2、有权参加被审单位的有关会议,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必要时
可提出质询,并可以要求被审单位作出必要说明,提供证明材料。
     3、有权纠正和制止被审单位的不正当的收支、费用、成本开支及违反公司
有关规章制度的行为,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4、有权对违反财经纪律、违反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单位和个人提出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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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严重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人员向领导提出追究其责任及经济、行政处罚的
建议。
     5、对拖延、阻挠、拒绝或破坏审计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经领导批准,有权
采取封存账册、冻结资产等必要手段,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六条 内审人员应满足下列要求:
     1、内审人员要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财经法纪,熟悉财务会计
和审计知识,熟悉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熟悉子公司生产技术、经营管理状况,
并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2、内审人员应具备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
感,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
审计机密。
     3、内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二章   审计范围及主要审计事项
     第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范围为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
     第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事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财务计划或预算的执行情况;
     2、财务收支及经济效益情况;
     3、投资项目的决策、项目实施进度及项目收益情况;
     4、会计核算资料的真实、正确、合规、合法和资产、资金使用的合理性、
完整性与安全性情况;
     5、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与有效性,公司内部现行规章制度的执行与考核情
况;
     6、对违反财经纪律造成重大损失或浪费的情况;
     7、对公司聘任的部门及子、分公司的经理离任(调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
审计;
     8、董事会或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三章      审计工作程序和方式
     第九条 编制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内部审计工作应根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公司领导要求和公司具体情况,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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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年度、季度审计工作要点,制定审计工作计划并经财务总监审核,总经理批准。
     第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程序包括准备、实施、报告、后续审计、归档。
     1、准备阶段:根据审计计划或公司领导交办的审计项目,编制审计实施计
划,内容包括:确定审计小组、审计负责人、审计对象、审计目的、范围、方式、
时间、要求等。实施计划报公司领导批准后,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
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按审计项目内容作好必要准备。
亦可根据审计需要,在实施审计的当日向被审计单位出具《审计通知书》。
     2、实施阶段:根据审计实施计划的要求对被审计单位实施审计,并提出初
步审计意见。
     3、报告阶段:审计人员提出审计报告和审计意见,报财务总监审核,总经
理批准。经批准的处理建议,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被审计单位对处理决定如有
异议,可在十天内向公司财务总监提出书面申诉,公司财务总监在接到申诉异议
后,经公司董事长裁决并在十天内作出处理。对不适当的处理决定予以纠正。申
诉期间,对原审计处理决定应照常执行。
     4、后续审计:在半年内对已被审计单位的审计结论和审计处理执行情况进
行后续审计和检查。
     5、建立审计档案:审计结束,应将审计报告及资料建立档案以备查询。
     第十一条 如发现公司部门或子公司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可能或已经遭受重
大损失时,内部审计负责人应及时报告财务总监、总经理直至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第十二条 审计方式。对公司内部审计范围内的被审计单位,可根据需要分
别采取以下审计方式:
     1、直接审计:即由公司专职审计人员或有关职能部门人员组成审计小组进
行审计;
     2、委托审计:即由公司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第四章       相关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依据公司内部审计报告,对公司内部控制情
况进行审议评估,形成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并报董事会审议,内容至少包括
以下方面:
     1、对照相关规定,说明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运行,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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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缺陷;
     2、说明重点关注的控制活动的自查和评估情况;
     3、说明内部控制缺陷和异常事项的改进措施(如适用);
     4、说明上一年度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异常事项的改善进展情况(如适用)。
     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在对公司进行年度审计时,应就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
制情况出具评价意见。
       如注册会计师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表示异议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
针对该审核意见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
     第十五条 公司应将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注册会计师评价意见与公司年
度报告同时公开披露。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六条 对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工作成绩显著的内审人员,公司将分别
或同时给予提职、晋级、授予先进称号、嘉奖等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 内审人员凡发生玩忽职守、知法犯法;滥用职权、营私舞弊;隐
瞒真相、歪曲事实;泄露审计秘密的,公司将根据其性质、情节,分别或同时给
予以下处分:①撤消职务;②取消聘任;③扣发工资奖金;④经济赔偿;⑤行政
处罚。若触犯法律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附       则
     第十八条 子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及时将内部审计报告提交公司审计部备
案。
     第十九条 本规定与国家颁布的有关审计法规不一致的,按国家法规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公司审计部解释,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2007 年
4 月 24 日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的“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同时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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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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