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元科技: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12年11月)2012-11-29
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12 年修订稿)
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经 2012 年 11 月 29 日召开的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2012 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
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
性互动,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与投资者
关系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度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
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是:
1、努力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
解和熟悉。
2、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3、强化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管理理念。
4、促进股东财富增长和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并举的投资理念。
5、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1、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
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2、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
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
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
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3、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公平对待全体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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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避免
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5、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
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6、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
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 投资者管理的工作对象及沟通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工作对象,包括投资者、分析师、研究员、
基金经理、新闻媒体等;
第六条 公司应多渠道、多层次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
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2、股东大会;
3、公司网站;
4、分析师说明会和业绩说明会;
5、一对一沟通;
6、邮寄资料;
7、电话咨询;
8、广告、宣传单和其他宣传资料;
9、媒体采访和报道;
10、现场参观;
11、路演及其他。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主管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投
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组织、协调工作,董事会秘书处承办投资者关系的日常管理
工作。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
1、分析研究:监管部门颁布的政策、法规学习把握;投资者的数量、构成
及变动情况的统计分析;公司发展战略、行业及相关的最新发展情况、股价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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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资本市场动态的密切跟踪;
2、信息沟通:建立和完善公司内部信息上报制度,汇集整合公司生产、经
营、财务等相关的信息,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的要求和公司的相关规定进
行信息披露;回答投资者、分析师和媒体的咨询;广泛收集公司投资者的相关信
息,将投资者对公司的评价和期望及时传递到公司决策层;
3、危机处理:当公司发生重大事项,致使公司面临股票交易异动,或媒体、
投资者质询等情况时,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建议并在经批准后积极组织实
施;
4、来访接待:与中小投资者、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新闻媒体保持经
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并作好接待登记工作。根据公司情况定期
或不定期举行分析师说明会、网络会议及网上路演;
5、定期报告:包括公司年报、中报、季报的编制、公告、寄送工作;
7、筹备会议:股东大会、董事会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等会议材料的准备;
8、媒体合作:维护和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做好媒体采访及报道工
作;
9、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或依托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
后台技术支持服务,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投资者关系管理互动平台,在网
上及时披露与更新公司的相关信息,以方便投资者查询,解答投资者咨询;
10、横向联系: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
管理咨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交流、合作关系;
11、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漏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董事、监事、高
管、各职能部门及公司子分公司主要领导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实施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各职能部门及各子分公司主要领导在知悉
规定披露事项时应在第一时间通报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以便其及时、全
面掌握公司动态。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负责投资者关系
管理的相关人员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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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有良好的品行,诚信自律;
2、熟悉公司运营、财务、产品等状况,对公司有较全面的了解;
3、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证券、法律、财务及相关法律、法规;
4、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5、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应变能力;
6、有较为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和较高的文字修养,能够比较规范地撰写各
种信息披露稿件。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以适当方式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公司控股子分公司、参股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
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活动时,还可作专题培训,提高其
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
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
第十三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一般人员应避免在投资者关
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十四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对外披露后、或者有对外已披露的融资计划实施
或认为必要时,可举行投资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第十五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活动应尽量采取适当的方式进行。
为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
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
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
第十六条 在进行的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活动,对未公开重大信
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
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十七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
座谈沟通的,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统筹安排。
第十八条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或安排参观前,应要求特定对象
出具公司证明或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详见附件一),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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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者策略分析会等情形除外。
特定对象可以以个人名义或者以所在机构名义与公司签署承诺书。特定对象
可以与公司就单次调研、参观、采访、座谈等直接沟通事项签署承诺书,也可以
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特定对象与上市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
的承诺书的,只能以所在机构名义签署。
第十九条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的过程中,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公司
应当将会议记录、现场录音(如有)、演示文稿(如有)、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
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条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沟
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第二十一条 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活动结束,公司应当立即启动事后复核程
序。
公司应认真检查定特定对象提供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及时
检查是否存在可能因疏忽而导致任何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泄漏。复核程序中发现其
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
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
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
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定期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
研、媒体采访等。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
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如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应尽快在公司网站公布,
并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应当编制《投资
者关系活动记录表》(详见附件二),并将《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及活动过程
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业务专区在互动易网站刊载,同时在公司网站刊载。
公司本次投资者关系活动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与公司此前已经刊
载的演示文稿和文档内容基本相同的,可以不再重复上传,但应当在本次刊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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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中予以说明。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通过互动易网站披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在投资者
活动中违规泄露了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式公
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十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平等对待投资者,避免活动中出
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及透露未公开信息。做好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工
作,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
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实施。 2007 年 4 月 24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 2007 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制
度”以及 2007 年 10 月 25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 2007 年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
过的“接待与推广工作制度”同时废止。
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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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承 诺 书
创元科技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根据有
关规定做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不故
意打探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
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本人(公司)承诺不泄漏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
中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你公
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你公司证券;
(三)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
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四)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
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
料来源,不使用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
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在
对外发布或使用至少两个工作日前知会你公司,并保证相关内容客观真实;
(六)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
任;(公司也可明确规定责任的内容)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你公司调研(或参观、采访、座
谈等)活动,时间为: ;
(八)本承诺书的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经本公司(或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到你公司
现场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视同本公司行为。(此条仅适用于以公
司或研究机构名义签署的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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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人(公司): (签章)
(授权代表): (签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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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编号:
投资者关系活动 □特定对象调研 □分析师会议
类别 □媒体采访 □业绩说明会
□新闻发布会 □路演活动
□现场参观
□其他 (请文字说明其他活动内容)
参与单位名称及
人员姓名
时间
地点
上市公司接待人
员姓名
投资者关系活动
主要内容介绍
附件清单(如有)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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