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元科技:2012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2-12-17
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
关于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受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的委托,委派本律师出席公司2012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
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
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出席
了本次股东大会。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公司董事会已于2012年11月30日在《证券时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
披露网站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进行了公告(下称“公
告”)。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为2012年12月17日上午9:30,地点在苏州市南门
东二路4号公司会议室。
会议由董事长董柏先生主持。
创元科技 12 年临 7 股东大会意见 1
本所律师经查验公告等书面文件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2 人,代表股份 146,252,466 股,占
公司总股份的 36.56%。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经查验股东登记信息等书面文件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
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以投票表决方式对公告所列
议案进行了表决:
1、《关于公司聘请2012年度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表决权数的100%通过。
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数
的100%通过。
本所律师经查验议案及表决信息等书面文件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综上,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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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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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关于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七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经办律师:蔡 明
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
柳立业
负责人:
朱伟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本所地址:江苏省苏州市三香路 333 号万盛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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