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 关于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受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 司”)的委托,委派本律师出席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 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 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出席了 本次股东大会。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8 年 3 月 25 日在《证券时报》及深交所指定信息披 露网站深圳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 间、地点和审议事项进行了公告(下称“公告”)。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时间 2019 年 4 月 18 日(星期四)14:00,地点在苏州工业园区苏桐路 37 号公司 会议室。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9 年 4 月 17 日—2019 年 4 月 18 日。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4 月 18 日 9:30—11:30 和 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4 月 17 日 15:00 至 2019 年 4 月 18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经查验公告等书面文件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 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 11 人,代表股份 158,607,13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39.6438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 理人共 3 人,代表股份 154,270,84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38.5600 %;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 8 人,代表股份 4,336,289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总股份的 1.0839 %。此外,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 律师出席了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经查验股东登记信息等书面文件后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 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公告所列议案进行 了表决: 1、《201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表决结果: 158,444,683 股同意,同意 股份数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8976%; 132,200 股反对,反对股份数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834 %; 30,250 股弃权,弃权股份数占 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191 %。 关于该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15,319,629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8.9507 % ; 132,2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8539 % ; 30,25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1954 %。 2、《201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表决结果: 158,444,683 股同意,同意 股份数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8976%; 132,200 股反对,反对股份数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834 %; 30,250 股弃权,弃权股份数占 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191 %。 关于该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15,319,629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8.9507 % ; 132,2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8539 % ; 30,25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1954 %。 3、《201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表决结果: 158,444,683 股同意,同意股 份数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8976%; 132,200 股反对,反对股份数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834 %; 30,250 股弃权,弃权股份数占 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191 %。 关于该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15,319,629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8.9507 % ; 132,2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8539 % ; 30,25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1954 %。 4、《2018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表决结果: 154,409,244 股同意,同意股 份数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7.3533 %; 4,197,889 股反对,反对股份数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2.6467 %; 0 股弃权,弃权股份数占出席 会议(含网络投票)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 %。 关于该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11,284,19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72.8855 % ; 4,197,889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27.1145 % ; 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 %。 5、《关于续聘 2019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表决结果: 158,444,683 股同意,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8976%; 132,200 股反对,反对股份数占出席会议 (含网络投票)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834 %; 30,250 股弃权,弃权股份数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数的 0.0191 %。 关于该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15,319,629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8.9507 % ; 132,2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8539 % ; 30,25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1954 %。 6、《2018 年度提取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报告》,表决结果: 158,444,683 股 同意,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数的 99.8976%; 132,200 股反对,反对股份数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834 %; 30,250 股弃权,弃权 股份数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191 %。 关于该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15,319,629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8.9507 % ; 132,2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8539 % ; 30,25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1954 %。 7、《关于为参股公司创元数码提供担保事项的议案》,表决结果:15,320,329 股同意,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数的 98.9552 %; 131,600 股反对,反对股份数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 票)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8500 %; 30,150 股弃权, 弃权股份数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的 0.1947 %。 关于该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15,320,329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8.9552 % ; 131,6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8500 % ; 30,15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1947 %。 8、《关于授权公司经营层择机处置公司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议案》,表决结 果: 158,444,783 股同意,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8976 %; 132,200 股反对,反对股份数占 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834 %; 30,150 股弃权,弃权股份数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190 %。 关于该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15,319,729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8.9514 % ; 132,2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8539 % ; 30,15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1947 %。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普通决议案,分别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或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经查验议案及表决信息等书面文件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 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综上,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关于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经办律师: 李国兴 陈 瑶 负责人: 汤 敏 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 二零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星都街 72 号宏海大厦 19 楼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