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元科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11-28
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
关于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受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
司”)的委托,委派本律师出席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
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
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出席
了本次股东大会。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0 年 11 月 12 日在《证券时报》及深交所指定信息披露
网站深圳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
和审议事项进行了公告(下称“公告”)。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时间为 2020
年 11 月 27 日 14 点 30 分,地点在苏州工业园区苏桐路 37 号公司会议室。公
司 将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和 互 联 网 投票 系 统
(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
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11 月 27 日 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11 月 27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经查验公告等书面文件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
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 8 人,代表股份 153,790,948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38.4400%。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 3
人,代表股份 153,520,34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38.3724%;通过网络
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 5 人,代表股份 270,60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
的 0.0676%。此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经查验股东登记信息等书面文件后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
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公告所列议案进行
了表决:
1、《关于选举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该议案采用非累积投
票制方式表决,表决结果:153,536,344股同意,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含网
络投票)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8344%;254,604股反对,
反对股份数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的0.1656%;0股弃权,弃权股份数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0,411,290股同意,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
(含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7.6129%;254,604股反对,反对
股份数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2.3871%;0股弃
权,弃权股份数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该议案为普通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审议
通过。
本所律师经查验议案及表决信息等书面文件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综上,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
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关于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朗一华
蔡雨琪
负责人: 汤 敏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星都街 72 号宏海大厦 19 楼南